稽查人员已经来了,我们没有事先准备,该怎么配合稽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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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阅读《海关稽查通知书》及背面告知的“被稽查人权利义务和海关职权义务”,配合好海关办理稽查手续。
2.签收《海关稽查通知书》,按照通知书上的稽查范围,如实向海关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企业以外文记录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应当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记账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电子数据。
3.海关稽查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到场配合海关工作。如不能到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企业代表人员配合海关稽查。
4.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查阅、复制企业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可以进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可以询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企业要积极配合海关的稽查工作。
5.在海关稽查中,企业如果收到《海关稽查征求意见书》,应当在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给海关稽查组。海关稽查结束后,会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企业。
海关稽查人员要带走我们公司的会计凭证,可以吗?
可以的,被稽查人所在地不具备查阅、复制工作条件的,经被稽查人同意,海关可以在其他场所查阅、复制。海关需要异地查阅、复制时,应当填写《海关稽查调审单》,由双方清点、核对后在《海关稽查调审单》上签字、盖章。
海关在稽查过程中还要查封我们的账和货物,这个有规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规定,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物。
海关稽查发现我们公司存在违规行为了,结果后续处罚还是他们稽查部门来办,可能吗?
是的,存在这种可能。稽查部门开展稽核查作业以及企业主动披露作业过程中查发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简易程序案件、快速办理案件,原则上由稽查部门办理。
什么样子的情形属于简易程序案件和快速办理案件呢?
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案件。而不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事实清楚,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认错认罚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符合若干情形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审核、审批等环节快速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