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出口一批蔬菜,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
1.不可以,按照惯例,真正的cif合同是装船合同,不保证到货。
2.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国际惯例不是法律,没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一旦写入合同,以合同条款为准。
国际贸易:我们的一家进出口公司按cif条款和不可撤销的即期议付信用证分批出口货物。1.A舱的海损是单独海损,B舱的是共同海损。
我们不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在cif贸易术语中,货物在装货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就从卖方转移到了买方。所以应该有买家向保险公司索赔。
我们进出口公司可以收回货款。因为cif贸易术语交易是象征性的交易,银行只看单据,单据是干净的,没有不符点,所以银行必须付款。
我们进出口公司以离岸价从英国进口了5000箱猕猴桃。
英方的行动是合理的——因为根据fob条款,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已经如期备好货,买方不能如期派船提货,构成违约,给卖方造成实际损失。
因此,英国的主张是合理的。
华南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以离岸价从美国进口2000箱甜橙。原因是有的。
虽然fob条款要求卖方将货物交付到船上,但可以认为是合同的完成。但是,fob条款本身有一个货物衔接的问题:
因为在fob条款下,买方租船订舱位,货物在卖方手中,买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船送到指定港口。卖方也要在船到前做好装货准备,船到后能及时装船,不影响买方收货。
因此,如果买方及时订了舱位,并如期将船调度到指定港口,而卖方没有及时备好货物装船,则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海运费、集装箱装卸费、滞期费等费用;相反,如果卖方按合同规定按时备好货物,等待装运,但买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船到达,买方将承担货物损坏和港口仓储费用。
我们的一家出口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条件是cif纽约。合同规定,2002年12月1.我们要求免除交付责任是不合理的——虽然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但并不意味着完全丧失交付能力。因此,我们要求免除交货责任是不合理的。
2.美国的主张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卖方遭受了不可抗力,因此,在买方的要求下,通过努力完成了交付义务。虽然交货晚了,但属于不可抗力,属于免责范围。因此,美国的主张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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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约定。适用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适用第三部分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契约是适应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产生的,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商品生产出来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可信,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礼仪。这些商品交换的习俗和仪式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和国家的出现,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有利于自己的商品交换习惯和规则,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因此,商品交换合同法应运而生。在古罗马,契约受到人们的重视。合同必须以规定的方式签署,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合同仪式的条款和行为的任何细节被遗漏,整个合同将无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复杂的形式直接影响着商品交换的发展。在理论和实践中,罗马法逐渐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需求契约和同意契约的出现,标志着罗马法由重视形式向缔约一方的意志转变,从而使商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放出来,成为现代契约自由观念的历史渊源。
契约制度在中国古代历史悠久。李周对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详细的规定。判决书、保证书、告别书、书面契约等。都是古代契约的书面形式。经过唐、宋、元、明、清,关于合同的法律规定越来越系统化。
还有一种说法是,现代的合同都是一式两份的,因为在过去,一份私人合同,是一张纸。写好之后从中间撕,一人拿一半,一有争执就又合上了。所以就有了契约和副本的说法。
最早的时候,契约被称为“书面契约”。易经指出:“在古代,人们是通过绑一根绳子来统治的,后人让人们更容易写下事迹。”“书”是字,“契”是把字刻在木板上。这种板子分两部分,叫左契和右契,作为凭证。“房契”是一份合同。周的契约又叫“质代理”,长的契约叫“质”,买牛马时用,短的契约叫“代理”,买兵器、奇珍异宝时用;“符别”,“符”是指用文字形成约束力,“别”分为两半,各持一半;“分支”,将房契分为两个分支。“判”就是把图书合同的两半合二为一。这样才能看清合同的真实性质。那一代人词汇中的审判、审判、判决、批判等等都来源于此。“契约”是同一个契据,是“契约”一词的本义。今天签订的各种合同都是纸面上的,但在古代都是实物。从这个角度来看,古代和现代意义上的契约已经不一样了。
让我们先介绍一下我们的一家进出口公司。感谢您花时间阅读本网站的内容。关于我们的一家贸易公司出口给外国商人的一批货物的更多信息,别忘了在这个网站上查找。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国外进口公司鉴定出口货物一批,成交使用价格术语FOB.出口方根据
如果采用fob这一价格术语来达成交易,货物在途中受损,就要看卖方在装船后是否及时将相关的装运信息告知买方。如果卖方在货物装运后及时将装运的相关信息通知买方,那么,根据fob条款,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风险就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即买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这样,货物在途中出险后,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
所以本案的结论是:如果卖方在货物装船后没有及时告知买方相关信息,那么如果买方没有向保险公司投保,卖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如果卖方在货物装运后及时通知买方相关信息,而买方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那么卖方将不负责赔偿。
本案并没有说明上述情况,所以无法判断谁应该承担责任。
我是出口商。我在交货前收到了进口商的预付款,并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出具了预付款保函。在实际业务中,我们分批发货。
预付款保函实际上是对受益人即客户的权利的一种保证。他付给你预付款后,如果发现你不履行合同,他可以直接向银行追讨预付款。也就是按需付费。
客户在支付预付款时会要求你出具银行保函。当然,你也可以在保函中注明收到预付款后生效。
如果你分四批交货,你可以根据你的提货单和发票对应的金额减少。
中国某外贸公司进口了一批价值15000美元的货物。目前,一切险和战争险都按到岸价加10%投保,已知cif总价值为15000美元,一切险和战争险按照cif价格加10%投保,所以保险费=cif*(1+保险费率)= 15000 *(1+10%)= 16500(美元)。
在进出口贸易中,根据有关国际惯例,保险费率通常为10%。出口商也可以根据进口商的要求与保险公司商定不同的保险费率。公式为保险金额= =到岸价格×(1+保险费率)。
扩展信息:
1.战争风险又称战争风险,包括战争风险和内乱风险,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因战争或内乱等当地军事行动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各种战争险,包括海、陆、空和邮战险。它承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战争险的责任期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危险。与运输险不同,他们负责仓库到仓库的责任。例如,海上战争险的责任期始于货物装上海船时,止于货物卸下海船时;或者自船舶到达目的港之日午夜起满15天;空战争险的运输时间是从货物装上飞机到卸下飞机。各种战争险的保险期限都是这样规定的,为的是避免危险过于集中,保险公司难以承担。如果是战争险负责仓对仓,如果某地发生战争,保险公司在该地的在途保险货物可能累积到很大数额,保险公司将承担很大风险。战争险不能单独投保。作为特殊附加险,只能在基本险的前提下投保。虽然不能单独投保,但对其他附加险有很强的独立性。通常在发生战争的地方,如果投资当地产业链,因战争受损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2.一切险也叫“一切险”。海运保险的主要风险之一。除了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全部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外界原因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保险。因外因造成的保险损失包括:被盗、提货不着、淡水重淋、破损、渗漏、碰撞、短重、杂味、污染、湿热、锈损、钩损、包装破裂等危险。一切险不包括全部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货物的自然损失、固体缺陷和本质缺陷、战争和罢工等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1982年1月1日,伦敦保险商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修订颁布,以“A”险为一切险的代表。中国保险业管理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条款解释的请示》的批复中,对一切险的承保范围解释如下:“海上运输保险‘一切险’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签发外币保险业务保险条款的通知》中批准执行。一切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部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因仅指盗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数量短少、混装、污染、渗漏、碰撞、异味、湿热、钩损、包破、锈损。”
什么是进口商和出口商?外贸进口商,买家,收货人是同一个概念吗2?说明进口商是购买货物的一方,也是买方。出口商是出售货物的一方,也就是卖方。一般来说,进口商是买方,收货人也是买方的人。
通常作为卖方,你通常会根据买方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条款,也可以在报价阶段提出自己的条款作为报价的依据,然后根据买方的要求进行适当的调整。例如:某外贸公司要求B国C出口公司进口一批钢材,收货人是某外贸公司的采购员D。那么,A是买方,C是买方,收货人是d。
扩展信息:
进出口商如何选择贸易条款主要参考两个标准:双方根据自身条件通过谈判(或多次谈判)确定的合同条款和在贸易过程中获得的利益。
贸易条件不同,贸易双方承担的风险、费用和责任也不同,要根据买卖双方愿意承担的风险来选择。
常用的贸易术语有:fob(离岸价)、cif(到岸价)和cfr。
Fob(离岸价格):船上交货(指定的装运港)。该条款规定,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指定装运港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船只,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灭失或损坏的风险。Cif(成本、保险和运费):支付给(指定目的港)的成本、保险和运费,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给开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并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给开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到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在学术意义上,出口贸易术语和进口贸易术语没有区别。关键是看具体操作。
出口商和进口商分别使用什么贸易术语?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它们是用来表示交易价格的构成和交割条件,以及确定买卖双方之间的风险、责任、费用等问题的专用术语。
出口地交货:
出口交货的贸易术语包括:工厂交货(exw)、承运人交货(fca)、装运港船上交货(fas)、装运港船上交货(fob)、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if)、运费付至……(cpt)、运费加保险费付至……(cip)。国际商会根据贸易术语首字母的不同,将上述八种贸易术语分为E组、F组和c组,上述贸易术语中卖方的交货地点在出口地,因此根据这八种贸易术语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称为装运合同。
在进口地交货:
进口交货的贸易术语有dap(目的地交货)、dat(运输码头交货)和完税后交货(ddp)。对于进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国际商会将上述三种贸易术语称为d组。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回复时间:5月20日。最新业务变动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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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和进口商分别使用什么贸易术语?为什么?这要看你自己的情况——如果进口商每年都有大量的进口采购,并且和船公司关系很好,能够获得更优惠的运费,那么可以采用fob条款,即由买方(进口商)安排租船订舱。如果出口国有出口资质和实力,甚至可以作为exw术语。如果在这方面没有优势,那么可以使用cfr或cif等其他术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术语)。作为卖方,你通常会根据买方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条款,也可以在报价阶段提出自己的好条款作为报价的依据,然后根据买方的要求进行适当的调整。
根据出口商和进口商的介绍,我们就到此为止吧。感谢您花时间阅读本网站的内容。关于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角色扮演对话的更多信息,别忘了在这个网站上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