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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付款拖欠怎么办(信用证拖欠付款应对方法)

[日期:2023-11-07]   来源:  作者:   阅读: 0[字体: ]

  在外贸付款实践中,一提到信用证很多外贸人都会本能产生反感,因为感觉里面的弯弯绕绕特别多,殊不知有可能因此丧失很多生意机会,甚至将潜在的优质客户拒之门外。

  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结算方式之一,也是一种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但是信用证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例如开证行付款不及时,对交单行的催收又置之不理。本文通过一宗案例让出口商了解开证行一些不寻常的做法,并就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交易时需注意的问题,向广大出口商提出几点建议。

信用证

  案例概述

  开证行未付货款

  M国外汇管制极其严格。根据M国商务部颁布的《Import Policy Order》,出口到M国的货物必须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特殊情况如易腐烂食品除外。

  国内出口商A公司向M国进口商B公司出口一票价值38万美元的汽车零配件,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为M国C银行。应付款日届至后,开证行C并未提出“不符点”,但亦未支付货款。A公司遂向中国信保报损,并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追偿。

  案件处理

  因案情紧急,A公司报损后,中国信保立即要求A公司提交全套贸易单证及信用证相关文件委托中国信保介入。收到被保险人的委托材料后,中国信保立即委托追偿渠道介入。渠道介入后,开证行C并未提出拒付原因,向渠道保证,将与申请人(进口商B公司)讨论此事,并将尽快解决此事。经渠道调查,开证行C与进口商B公司有着较密切的业务往来,渠道怀疑开证行C与进口商B公司串通拖欠货款。经渠道施压并与开证行C的几番沟通,开证行C终于表示将设法下周向受益人(出口商A公司)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根据渠道的反馈,我们可以发现,开证行C并未根据“UCP600”的规定发出拒付通知,只是一味地拖欠货款。在中国信保追偿渠道的努力下,开证行C与进口商B公司迫于压力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款项。

  M国银行风险

  渠道告知中国信保,在实际业务中,M国银行往往与开证申请方有着较密切的业务关系。在中国信保委托追偿的M国信用证案件中,经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银行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拖延付款时间,即使议付行多次催促也置之不理;

  二是银行不立即支付货款,先行放单给进口商,允许进口商提货后向出口商提出所谓的质量索赔,迫使出口商折扣降价,然后由议付行指示开证行从付款中扣除折扣部分;

  三是进口商提货后,向当地法院主张货物的质量问题,由法院通知银行停止付款,银行借故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不能对外支付,从而拖延付款时间;

  四是进口商接受不符点提货后,银行仍然不支付货款。

  案件启发

  M国开证行风险不容小觑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只要出口商按信用证规定提交单据和汇票,银行必须付款,所以信用证的性质属于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由于银行信用优于商业信用,容易被广大出口商接受,亦有利于交易达成。然而在本案项下,M国开证行C并未根据UCP600相关条款约定向出口商支付货款,而是无理由的拖延付款时间。

  规范各项操作,维护自身权益

  为防止上述情况造成的经济损失,出口商在信用证付款时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是应积极运用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政策性金融工具,掌握开证行更多资信情况,也可通过中国驻M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了解存在重大风险和被列入违约黑名单的M国银行,减少出运盲目性,避免决策失误,有效规避风险;

  二是严格做好信用证的审证工作。如发现不符点,交货之前必须改证,尤其是交货期,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使客户提出接受不符点交单,也不能接受,坚持改证后发货;

  三是签订合同时,如果有可能,尽量收取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买方在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即使开证行提出不符点,相对容易解决,不至于造成客户退单拒付的不利情况。

  四是及早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追偿工作,以免由于形势变化影响追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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