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美协定》的全称是《欧洲经济共同体一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
它在当前的南北关系中,是最大的经济贸易集团,缔约成员国已达86个。
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开会,签订贸易和经济协定。
1998年9月30日欧盟与非加太地区国家在布鲁塞尔就续签第五个“洛美协定”举行正式谈判,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问题,欧盟认为当今世界贸易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趋势益明显,欧盟与非加大地区家之间现有的经贸合作方式已准以适应形势的变化,加之来自世界贸易组织的压力,因此主张取消非加太地区国家享受的贺易优惠,以建立自由贸易区作为双方在21世纪的奋斗目标,非加口太国家则要求保留贸易优惠制。
(2)关于将发展援助与人权状况挂约问题,欧盟自1993年9月提议修改“洛美协定”并于1995年在第四"洛美协定的修改议定书中增加“民主干预”的内容后,在此次谈判中继续坚持将援助与人权挂约,还提出应按受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确定援助标准,非加大地区国家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欧盟有责任和义务提供爱助,反对给援助附加政治条件和“划线”。
(3)关于待惠税问题。双方同意取消原协议中有关非加太地区国家工业品和95%农产品所享有的免税、不限量进欧盟市场的特惠税,但在过渡期问题上有分歧
(4)关大地区国家某些商品进欧盟市场问题。原协议规定,非加大地区国家生产的香蕉、期姆酒、糖、大米和牛肉等农产品在规定数量内可免税进欧盟国家,超额部分则需征收关税。欧盟建议暂时保留此项协议,2004年后再视情而定。非加太国家则要求新协议对此予以保留。
(5)关于原产地“充分累积”制度,原协议规定,来自非加大地区国家或欧盟国家的产品,在非加太地区国家做进一步加工、制作后,即可被视为原产国产,享受特惠税待。欧盟切步计划在2005年后,向非加太地区48个最不发达重家的全部产品免税开放市场,并进一步简化现行有关原产地的规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对以表示欢迎,但希望自尽快安行。
(6)关于吉巴加入"洛美协定”问题,非加太地区国家积极支持古巴加入,但欧盟只允许古巴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淡判,并将其人权和民主状况作为正式加入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