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税种: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海关代征);
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5、中央企业所得税;
6、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8、证券交易税;
9、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
10、出口产品退税管理
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
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
13、按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