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期公布
社会公众可以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海关负责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编制海关统计作为《海关法》规定的海关四项任务之一,其工作内容是搜集、整理、分析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货物原始资料,并形成海关统计资料。海关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负责组织管理全国海关开展统计工作。
海关统计数据可以反映我国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对进出口监测预警,为国家制定对外贸易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实施海关严密高效管理提供依据。同时海关统计信息也是研究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
海关统计范围
1. 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
是指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变化的货物,包括我国境内经营对外贸易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一般贸易、易货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补易、寄售代销贸易等方式进出口的货物,保税区和保税区仓库进出境货物,租赁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境货物,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境货物,国际援助物资或捐赠品,溢卸货物,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经批准临时进出口的货物等。
2. 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
是指没有实际进出境或实际进出境但是没有引起境内物资存量变化的货物,包括过境、转运、通运的货物,暂时进出口的货物,货币及货币用黄金,租赁期一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定不符而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进出口货物,退运货物,无商业价值的货样或广告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转移的货,海关总署规定的不列入海关统计的其他货物。
3. 不列入海关统计但实施单项统计的货物
海关对部分不列入统计的货物实施单项统计,例如免税品、退运货物、过境货物等,对其统计的数值不列入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的总值。
海关统计项目的内容
海关统计数据的原始资料是经海关确认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包括如下内容:
1. 品名及商品编码
2. 数量,价格
3. 经营单位
4. 贸易方式
5. 运输方式
6. 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境内目的地
7. 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货源地
8. 进出口日期
9. 关别
10.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统计项目
海关统计数据查询
海关统计数据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网站进入,在“我要查”版块找到“海关统计数据查询”,点击进入。
也可以通过网站http://43.248.49.97/,直接进入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
最后提醒一点,海关统计项目的内容几乎就是我们报关时填写的申报要素了,这也反映出申报要素的重要性,因为申报错误可能会影响海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同时面临海关的处罚。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