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电子烟的危害有伤害肺功能,增加患癌的风险等。
电子烟是一种仿制卷烟的电子产品,虽然电子烟中没有焦油,但依然会有尼古丁、香精、溶剂丙二醇等物质,长期使用依然对身体有害。并且也会有二手烟的产生,危害到身边人的健康。
如果长期使用电子烟,其中的尼古丁会让使用者产生依赖,也会对肺部造成一定的伤害,影响正常的肺功能,可能会产生咳嗽、咳痰等不适症状。此外,电子烟在使用的过程中还可能会产生一些致癌物质,增加这部分人群患癌的风险。
吸电子烟和吸传统的香烟,都有害健康,建议及早戒烟,避免其对身体的损害。
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23日公开的两则通告明确,对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等实行限量管理。
其中,《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明确,寄递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
通告对寄递具体数量作出规定。具体为:
寄递电子烟产品每件限量为: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
寄递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每件限量为12ml。
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每人每天限寄一件,不准多件寄递。
此外,通告还提出,对因技术审评、质量监督检验和鉴别检测等特殊情形需超量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按照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交易主体之间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通告要求,跨境限量寄递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同时公开的《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限量携带的通告》明确,每人每次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
具体为:每人每次异地携带电子烟烟具不得超过6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不得超过90个,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不得超过90个,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不得超过180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