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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进料加工应具备什么条件(外贸报关知识分享)

[日期:2023-11-07]   来源:  作者:   阅读: 0[字体: ]

  1. 什么是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指国内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成品后再返销出口的业务。

进料加工

  2. 经营进料加工应具备什么条件?

  (1) 经营人必须是经主管部门或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的进出口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2) 用外汇购进的进口原料,零部件必须加工成成品复出口。

  (3) 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的所有权归经营人,经营人自负盈亏。

  3.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外汇来源有什么要求?

  进口料件的外汇来源必须是属于进料加工专项外汇:

  (1) 经贸部拨给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总公司拨给分公司的进料加工用汇。

  (2) 经贸部拨给省、市、自治区外贸局的进料加工用汇。

  (3) 各省市自治区用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拨出专供进料加工用的原材料外汇。

  (4) 出口机电产品,由经贸部拨给各有关部、局供进料加工用的原材料外汇。

  (5) 中央下拨的出口商品包装用汇。

  (6) 工贸公司由主管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用汇。

  4. 进料加工经营单位需经哪些单位批准?

  进料加工合同应事先报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以及其授权的管理部门,各进出口总公司审核批准,并凭上述审批部门签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5. 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怎样才能申请免税?

  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应将制定的年度(季度)进料加工计划抱省局一级主管单位,审批汇总(包括专项外汇的审核)送所在地海关,凭以审批免税申请。没有计划,海关并不接受申请。

  6. 经营单位怎样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经营单位在办理进料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向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1)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

  (2)对外主管部门的合同副本或定货卡片,如属对口合同的,还应同时交验出口合同。

  (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海关审核后,确定对进口料、件的不同监管方式,如实施全额保税或按比例征免税等,并核发《登记手册》。经营单位持凭《登记手册》办理有关进出口和最终核销等手续。

  7. 专为包装出口商品所进口的包装物料应怎样办理手续?

  与进料加工一样凭合同及有关批文、其他单证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海关予以保税。对包装物料与外贸公司,生产工厂间的购销合同办理。

  8. 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怎样办理报关手续?

  (1) 进料加工货物进出口时,经营单位应填写《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同时交验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2) 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料、件,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出口的成品如属出

  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应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

  9. 进口料件与国内料件串换怎样办理海关手续?

  进料加工合同项免税进口的料、件,应坚持专料专用,不得不与国内其他料、件串换使用。在特殊情况下,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拟使用国内同品种、同规格、同等数量的原材料顶替进口原材料,并无出售盈利赚取差价等问题,应事先报经主管海关批准。

  海关对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棉花纺纱行业的进料加工,因生产工艺必须与国内其他料、件串换使用有以下规定:

  (1) 工艺性料、件串换,经营单位应经主管海关核准,并具备保税工厂监管

  条件。

  (2) 工厂要健全管理制度,按海关要求建立帐册、记录投料与产出时间备查。

  不允许先出口后进口,或不经加工在国内收购产品出口。不允许倒卖进口料、件。

  (3)出口成品中,属于搭配使用国产原料加工出口部分,如属应征出口税的,可予免税。

  10. 进料加工货物内销怎样办理海关手续?

  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和加工成品,均不得在境内销售。如因故必须转为内销的,应经经贸部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海关许可。上述转内销货物,无论以人民币或外汇结算,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应及时想海关缴纳原进口料、件的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或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交验进口审批件或进口许可证后方可准内销。

  11. 受国家管理和禁止的出口商品的进料加工有什么具体规定?

  加工复出口成品为应经批准的19种商品和8种国家禁止出口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要事先禁止出口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要事先报有关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发《登记手册》,具体审批程序和规定如下:

  (1)凡按规定需要报批的进料加工业务,不论使用何种外汇,经营单位需凭正式批件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向经贸部有关发证单位申请出口许可证。

  (2)凡属国家以批准下达的出口计划内列名19种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根据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所列品种和数量进行审批,发给申请单位"19XX年出口计划内商品原材料审批表",同时抄报经贸部。经营单位凭核发的"19XX年出口计划内商品进口原料审批表"和所签合同副本或定货单向海关领取《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凭当年出口计划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向经贸部有关发证单位申领进料加工商品的出口许可证(各专业外贸、工贸总公司计划内自营部分由总公司按此办法审批)。

  (3)上述19种商品进料加工超计划或计划外出口,以及国家禁止出口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经营单位报省(区)、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或主管总公司审查平衡后由省(区)、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或主管总公司逐笔报经贸部审批,海关凭经贸部审批的计划外或超计划外出口商品的批件和经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或定货卡片核发《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发证单位凭经贸部的批件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发出口许可证。

  (4)经营19种需加强宏观管理的商品和8种国家禁止出口商品进料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是承担国家出口创汇的有该两类商品经营权的进出口企业,其他企业不得经营。

  12.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加工为半成品后转让给其他单位再加工怎样办理海关手续?

  进口料、件加工为半成品后,转让给其他承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时,原进口料、件的单位应会同该承接单位持凭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生产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并可继续予以保税。该承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单独申领新的《登记手册》,但可面予办理进出口批准手续。对以执行完毕合同所余的料、件,也可采取结转办法将剩余料、件转入另一合同中继续加工成品出口,海关继续予以保税。

  13. 进口料件调拨使用怎样办理海关手续?

  进口料件如需要异地加工出口的,接受料件的单位,应填写《异地进口料件申请调拨证明书》1式2份,报主管海关批准后,1份交调入地海关留存备案核销,1份退接受料件的单位转交申请调出料件的单位向调出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14. 进料加工合同完毕后怎样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合同执行完毕后1个月,经营单位应凭《登记手册》和经海关签章的进出口专用报关单及《进口料使用表》、《核销申请表》等有关单位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海关审核无误后,准予核销结案。

  出口合同中规定由国外客户免费或有价提供的原辅料的包装物料,加工成品后,如有剩余,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海关同意后可以转入其他出口合同中继续加工出口,如有内情,应及时补纳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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