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出口企业来说,报关单“境内货源地”并不陌生,但基于报关单填制要求及出口退税审核管理要求,则未必完全理解透彻。事实上,“境内货源地”有很多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内容,接下来我们一一展开分析:
首先,我们先了解报关单填制规范有关“境内货源地”的填报规则:“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
那么“境内货源地”对于海关来说有何意义呢?
一、 必须强调其统计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国务院令第454号)第九条第二款,“出口货物,应当分别统计其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和境内货源地”,对于出口货物的产地、流向等信息的统计,有助于了解市场、服务经济,为国家经济战略和相关决策提供支持。反言之,申报错误的话,有何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第十五条第(一)项: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 海关通关监管作业中的辅助参考意义。
如原产地证、许可证件、检验检疫、风险管理等方面,“境内货源地”都有可能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例如某天津外贸公司A,从河北生产厂家B公司采购货物,“境内货源地”填报河北,出口至韩国,出口口岸是深圳口岸……结合“境内货源地”很容易发现出口物流路线选择不合常理,该批货物大概率会被海关布控查验。
根据填报规则及现实业务操作情况不难发现,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对于“境内货源地”都会准确填报为货物产地,因为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理所当然填报无误,外贸企业国内采购环节基于成本考虑也理所当然选择生产厂商作为供货商,可以保证准确了解产地并准确填报。
接下来,我们再看报关单“境内货源地”近期变化。2018年4月,原进出境检验检疫部门职能及队伍正式划至海关总署,2018年8月,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正式实施,基于关检融合背景,将原报检单、原报关单申报内容整合为新版报关单。
通过对比新版和旧版报关单填制规范,关于“境内货源地”的填报说明并没有发生变化。但也需注意到,两单整合后,“境内货源地”申报栏从原报关单表头移至表体,也就意味着应对应商品项进行逐项填报。这对于出口企业特别是贸易型出口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填报要求。
例如:某外贸公司分别自河北A厂家采购A1货物,山东B厂家采购B1货物,一同出口给境外C公司。则报关单表体商品项与“境内货源地”应如下对应填报:A1——河北;B1——山东。
其次,我们再看“境内货源地”对出口退税业务的影响。
对于生产企业而言,应特别留意外购货物出口业务,既要满足“视同自产”认定,又要满足报关单填报及出口退税申报的要求。
例如:某广州平板电脑厂商接到国外订单,外商要求2月内交付20万台平板电脑,但该厂商自身产能不足,有5万台计划委托苏州某电脑厂商贴牌生产,回购后出口。以上业务符合财税【2012】39号文有关“视同自产”认定规则,广州企业出口报关时应对该产品分列报关,商品、数量与“境内货源地”应如下对应填报:15万台——广州;5万台——苏州。其中购自苏州的5万台,需在退税申报时选择业务类型代码“STZC-02”。
对于外贸企业而言,应特别关注“境内货源地”、发票来源地一致性,如不一致将有可能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质疑。
此类案例常出现在以下情形:A外贸公司自河北B外贸公司采购货物,但该货物是河南C生产企业生产,A获取B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报关单填制规范“境内货源地”是C,如A公司申报退税环节受到税务机关的质疑,企业应结合报关单填制规范及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加以说明。
针对上述案例,也有人问,是否可不考虑报关单填制要求,直接按发票来源地填报“境内货源地”?这种操作能最大限度避免税务机关的质疑,但也不乏出口通关环节遇到海关查验,因“境内货源地”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而被处罚的先例。
因此,出口企业对于报关单“境内货源地”的把握应站在通关、退税综合视角,二者必须统筹、协调,步调一致。
最后,还是以一句“老话”作为结束语:道路千万条,合规第一条;业务不规范,企业两行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