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国际海运渠道,都离不开港口,而船舶进出港口以及在港停泊期间,因使用港口水域、航道、泊位(码头、浮筒、锚地等)和港口的各种机械、仓库、堆场,用以停靠船舶和进行货物装卸和堆存,同时还需要港口提供燃料、物料、淡水及其他各种服务,为此,船舶需要向有关部门缴纳和支付一定的费用,统称为“港口使用费”。港口使用费是船公司三大营运成本(船期费,燃油费和港口使用费)之一,是船公司计算营运成本的重要指数,是核算航次利润的主要依据。
港口使费通常可分为“船舶费用”、“货物费用”和“使用服务费”三大类。
1、船舶费用是指向船舶征收的港口使费,包括船舶吨税、船舶港务费、引航费、拖船费、系解缆费、停泊费和灯塔费等,一般以船舶的吨位作为计费依据。
(1)船舶吨税(Tonnage Dues)
船舶吨税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一样,属于海关代征税。当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港口时,由主权国家海关征收。通常按船舶净吨(Net Register Tonnage)位分为若干级别制定税率,以1个月、3个月或1年为计征期。在一个计征期内,同一船舶不论进港几次,只收一次吨税。凡与港口所在国家签订的贸易、通航协定中,有“优惠国条款”规定者,可享有最惠国待遇,即可按较低的优惠税率缴纳船舶吨税。
(2)船舶港务费(Harbour Dues on ship)
这是船舶进出港口和在港停泊期间,因使用港口的水域、航道和停泊地点,应按规定向港口当局交付的费用。
我国港口对向船舶征收船舶港务费的规定是:船舶每进港或出港各征一次,按船舶净吨计收,拖船按功率计收。避难船舶、非载运旅客或货物的船舶免征船舶港务费;进港船舶没有卸货、下客行为,免征进口船舶港务费;出港船舶没有装货、上客行为,免征出口船舶港务费但进出港的旅游船舶,仍要征收港务费。
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的船舶港务费计收办法与我国相似;荷兰的阿姆斯特丹、鹿特丹等港口,按班轮与不定期船规定两种费率,并按照船舶丈量总容积,结合在港装卸货物吨数计收。在两种费率中,班轮的费率较低,并有回扣制度。
(3)拖船费(Towage, Tug Hire)
使用拖船协助船舶进出港或在港内移泊、调头,向船舶所收的费用称拖船费。
我国根据使用拖船的艘数、拖船的功率和使用时间计收,而在国外港口有不同的规定,如:鹿特丹港把拖船作业区分为四个区,每一个区域有一个基本费率,在这个基本费率之外,再按被拖船舶长度计收拖船费,然后将这两部分合起来,就是应计收的全部拖船费。
(4)引航费及移泊费(Pilotage、Remooring Dues)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时,一般均是被强制引航的,为此船方必须支付按港口引航规定的引航费。
我国规定,船舶的引航费和移泊费按船舶净吨(马力)按次计收,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但国内不同的港口,引航费和移泊费的费率不完全相同。
日本港口引航费是按船舶总吨和吃水计收,以1000总吨、吃水3米为基础订出基本费率。每增加1000总吨或吃水增加30厘米,引航费就要加收10%。
有些河口港分别规定海引航(Sea pilotage)、河引航(River pilotage)和码头引航费(Dock pilotage)三种费率,并采用不同的计费方法。如鹿特丹港,在海区引航按船舶吃水计收;河区引航按船舶吃水和引航距离计收;码头引航按船舶长度计收。
除基本费率外,大多数港口都规定在夜间、节日和假日引航,还要计收附加费,如日本港口夜间加收50%。
(5)系解缆费(Mooring and Unmoorimg Charges)
系解缆费是指系解缆工人在船舶靠离码头、浮筒或移泊时,系缆或解缆的劳务报酬,一般按船舶吨位或长度,以次数计收,夜间、星期日和节假日计收附加费。
我国港口按船舶净吨分2000净吨以下和超过2000净吨两级,分别为在码头系解缆和在浮筒系解缆规定不同的费率,并按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逐次计收。
在国外港口,系解缆费的计收规定,通常与船舶的吨位或船舶的长度、操作人数、操作次数以及系缆小艇数有关。但也有些港口另有特殊的规定,如:马赛港按船舶的总长沐型宽x型深的立方米数分级计收;日本港口按船舶总吨分级并按操作的小时数计收。
(6)停泊费〔Berthage)
停泊费又称码头费〔Dock Dues),指对停泊在港口码头泊位、浮筒和锚地的船舶征收的费用,通常按船舶吨位、长度和停泊时间为计费基础。
我国对在港口码头、浮筒停泊作业的船舶按船舶的净吨和停泊天数计收停泊费。而国外港口通常将船舶吨位或船舶长度分为几个等级,分别规定不同的费率,按停泊天数计算。如日本各港按船舶总吨和停泊天数计收停泊费,其计算时间以船舶靠妥码头开始,以24小时为一天,超过1小时按一天计算;美国纽约港的停泊费是以船舶总吨和在港时间为计费基础,而洛杉矶港的停泊费是以船舶长度分类计费。
(7)灯塔费(Light Dues)
又称灯标费,这是有些国外港口征收的一项税收,征收办法与船舶吨税相同,也是按船舶净吨计收的。计算周期一般有“按次”、“30天”和“12个月”三种。但也有些国家的港口有特殊的规定。
2、货物费用是对货物征收的港口使费,主要有货物港务费、装卸费、搬运、堆存、平舱费、理货费等,一般按货物的重量、尺码、件数计费。
(1)货物港务费(Harbour Dues on Goods)
货物港务费是指港政管理机构对经由港口吞吐的进出口货物征收的费用,分别按进口或出口货物的吨数计收。货物港务费的费率,随货物的种类和进口或出口的不同而异。
我国港口将所有进出港口的货物归纳为三类,按进口和出口分别为兰类货物规定不同的费率。在国外,征收货物港务费的办法与我国基本相同,一般都按出口或进口装卸货物的吨数计收,有的还按货类分等级分航区制定费率。它们的名称不统一,如伦敦称作货物码头费(Dock Charge on Cargo);法国港口称为码头税(Quay Dues)中的一部分费收是向货物征收的;汉堡港则称为重量税(weight Dues)等。
(2)装卸费(Stevedore Charges, Stevedorage)
装卸费是港口(或装卸公司)为船舶提供人力、设备进行货物装卸作业而收取的费用,一般遵照有关当局批准的收费规则,按货种、操作过程及作业货物的计费吨计收。此外,各国港口的装卸费,除基本费率外,还收取名目繁多的装卸附加费、如节日加班费、作业附加费以及各种特殊困难作业费等。
(3)理货费(Tallying charge)
理货费是指船方或货主根据运输合同在装运港和卸货港收受和交付货物时,委托港口的理货机构整理检查货物的费用。
理货费通常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的费用,主要包括基本理货费、集装箱理货费、散货单证、手续费、行李包裹费等;第二部分是附加的费用,即从事通常的理货附加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各项附加费;第三部分是从事其他额外服务的费用,包括分标志费、翻舱费、特殊理货费、待付费、单证费、交通费等。
理货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工作时间计算,以小时或日为计算单位。另一种是按工作量计算,以货物吨为计算单位。我国的理货费是按工作量计算的,即理多少货物,收多少费用,计算单位为计费吨,即货物的重量吨与尺码吨对比,择大计费。
此外,在法定节假日、星期日、夜班、锚地、非普通货舱、货物变质增加困难以及对海事货物的理货,还须另收附加费。
国外港口理货费的计算依据与我国基本类似,也是按照装卸货物的吨数计收的。理货人员的待时费,也是按照每人每工时计收的。
3、使用服务费
使用服务费是根据船方或货方提出申请,要求港口提供设备或服务,而按港口规定支付的费用的统称。这部分费用包括的项目较多,如供应燃料、物料的劳务费(不包括添加的燃料、物料费);淡水费;港口驳船、机械或设备的租用费;扫舱、洗舱费;装、拆隔舱板费;搭、拆雨篷费;邮政通信费;交通艇费;其他零星服务费等。代理费和货物转口费也可归于这一类。上述费用应按各港制定的港口费收规则及代理费计收规定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