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12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
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
以上便是本期本站为您分享的全部内容,若您有任何国际货运方面的需求,请咨询本站专业的国际物流顾问。
本文由本站编辑,综自关务小二,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