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岁的被告人陈某来自福建莆田,是被告单位J**贸易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以来,陈某明知公司从境外采购的钢铁厂冶炼残渣,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仍然决定以J**贸易公司为收发货人及消费使用单位,在泰国等地采购冶炼残渣后,再以氧化锌混合物的虚假品名,先后四次向海关伪报进口。
案发后,J**贸易公司在厦门口岸走私入境的两个批次的固体废物,共计约533吨,已于去年被责令退运出境。这家公司向莆田海关申报进口的22个集装箱,共计470多吨的固体废物,也已经被扣押。
厦门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单位J**贸易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进口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被告人陈某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人,构成了走私废物罪。
法院一审判处该贸易公司罚金65万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10万元。
自去年以来,我国海关全力封堵拦截“洋垃圾”走私入境,共刑事立案78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44名,查证走私废塑料、废矿渣、废五金等各类涉案洋垃圾220.98万吨。
固体废物如果处置不当,对环境即时和潜在的危害很大,其危害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侵占大量土地,污染土壤。如不采取适当措施,便会造成污染。其中的各种物质,会随雨水沥滤进入土壤,从而使土壤被有害有毒化学物质、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导致土壤结构改变;而且,这种污染会随流水扩散,从而使被污染的土壤面积扩大。
2.严重污染空气。固体废物通过发出恶臭、毒气、微粒扩散、自燃、焚烧方式等污染大气。在大量垃圾露天堆放的场区,臭气冲天,老鼠成灾,蚊蝇孳生,有大量的氨、硫化物等污染物向大气释放。在粉煤炭及尾矿堆放场,如遇四级以上大风,灰尘可飞扬20- 50米,其表面可剥离1-1.5厘米,造成空气污染。
3.严重污染水体。任意堆放或简易填埋的垃圾,其内所含的有害有毒物质可严重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致使污染环境的事件屡有发生。
4.垃圾爆炸、自燃等事故不断发生。由于简单的堆放,极易造成爆炸、自燃、塌方。泥石流等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以上所列的种种危害,或许只是挂一漏万,但是,固体废物对环境及人类的危害已经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应充分认识和估价到固体废物危害的广泛性、复杂性,依法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使其为人类服务。
瞒报、走私“洋垃圾”害人害己,货主、货代们切勿为了蝇头小利,不顾国家大义。洋垃圾走私入境风险不容忽视,打击洋垃圾走私任重道远。未来全国海关必将锲而不舍、一以贯之,强化监管,对洋垃圾走私活动持续高压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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