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和大家分享一则案例,说明熟知海关政策的重要性,也提醒各出口企业,提防国外买方利用海关政策,低价骗取货物。
一、案例介绍与分析
出口商M于2016年12月向T国买方A公司出运两票货物,发票金额20万美元,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为见提单复印件付款,货物于2017年1月底到港后买方未付款赎单。
此时,买方致函确认货物到港,并承诺2月28日前付款;承诺付款日再次到期后买方再次爽约,但保证将在下周付款。出口商为迫使买方尽快支付货款,通知买方若在3月15日前未付款赎单,将安排货物退运。此后,买方多次安抚出口商会立即付款,但始终没有履行承诺。催款、承诺、再催款……双方陷入无休止的交涉。
4月10日,由于不能容忍买方的一再拖延,出口商向货代确认支付货物运往T国及退回中国的所有费用,要求货代即刻安排退运手续。4月12日,就在货代向海关申请退货时,海关当局以缺少买方出具的同意退货声明以及缺少海关拍卖部门的授权证书为由,不同意放货。
二、案例启示与建议
了解目的港海关对于退运处理时间的要求
不同国家货物允许滞港时间的规定不尽相同,比如本案中T国海关规定的滞港时间为45天,而印度海关规定的滞港时间为30天。如果遇到买方在货物到港后失踪、联系不上或者以种种借口拖延时间时,千万要留意,很可能买方“醉翁之意不在酒”。他们是企图在出口商不了解海关规定的情况下,通过拖延收货清关来达到货物被海关没收和拍卖的最终目的!
了解目的港海关关于退运需提交文件的要求
不同国家对于货物退运手续的要求大同小异,但对于出口商申请退运需提交文件的规定却又有一定差异。本案中T国海关不仅以货物已列入海关拍卖名单为由不同意放货,还提出了缺少买方出具的同意退货声明。在很多的国家海关规定中,都有对退运需提交买方不收货证明或买卖双方达成的退运协议的要求;如果涉及定牌生产的货品,一般还需提交买方同意出口商出售其产品的声明。
充分了解及预判货物退运的
可行性后再支付相关费用
拒收风险发生时,随着时间的推移,除运费和码头操作费用之外,待退运时往往还产生了较多的滞港费、滞期费等各项费用。实际操作中货代基本不可能迫使尚没有收货的进口方承担上述费用,因此往往会转向退货心切的出口商收取该费用。
面对国外买方利用海关政策低价骗取货物,小编再次提醒各出口企业:
一是应及时在海关规定限制的时间范围内办理货物退运手续,或者要求买方申请延期提货并获取相应证明。
二是要在了解允许滞港时间的同时,明确有哪些需要提交的文件,并灵活与买方或者海关沟通,以获取所需提交的文件或者向海关提供其认可的替代性文件。
三是在支付所有费用之前应先充分了解及预判货物退运的可行性,防止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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