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法规,即全球首个“碳关税”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从现在到2025年为过渡期,从2026年至2034年间逐步全面实施。按照新规,欧盟将对从境外进口的钢铁、铝、水泥和化肥额外征税。欧盟进口商现在开始必须报告相关商品生产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从2026年1月1日起,进口商必须购买排放证书,其价格基于在欧盟境内生产这些商品时所需支付的碳价来制定。
欧盟此前提出,到203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相较1990年的水平至少减少55%,并在2050年实现碳中和等一系列目标。根据欧盟经济专员保罗·真蒂洛尼的说法,新政策旨在鼓励全球制造商转向更环保的生产方式,并防止欧盟境内的厂商通过把生产设施迁移到环境监管措施不够严格的国家和地区而获利。
欧盟碳关税
作为全球首个碳关税制度,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CBAM)即将于2023年10月开始试运行,过渡期持续至2025年底,2026年正式起征“碳关税”,并在2034年之前全面实施。
Q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是什么?
A: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是指某些商品在生产时会释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这些商品进入欧盟关境时,需要向欧盟额外支付一笔款项,其数额与商品生产时释放的温室气体数量相关。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主要目标是预防“碳泄漏”和维护产品公平竞争秩序。
Q
影响范围涉及哪些行业?
A:CBAM在初期仅覆盖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和氢6个行业相关产品。但CBAM法案明确,欧盟委员会应在过渡期结束之前就CBAM的产品适用范围进行衡量评估,并可能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未来可能会延伸到更多行业。
Q
过度阶段需注意的事项?
A: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在此期间,进口商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季度报告如下内容(第一次报告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前):进口产品的数量、相应每吨产品的实际碳排放量(若无法取得则按默认碳排放量)、进口产品在出口国支付的碳成本。
即在过渡期内,进口商仅需履行排放报告义务,欧盟在此期间不征收任何费用。
Q
过渡期后有哪些变化?
A: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对进口到欧盟的相关产品征收碳关税。进口商须在每年5月31日之前通过CBAM登记处履行申报义务,披露上一年度进口到欧盟的货物数量及其所含的温室气体,并清缴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
货物仅可由授权的CBAM申报人进口到欧盟。CBAM以欧盟进口申报人为其管理对象,以间接的方式影响第三国经营者决策及合规行为。
虽由进口商提供报告,但需生产企业填写标准的电子数据模板,向其提供工厂信息、工序和工艺路径、工厂的总排放量和分摊到产品的排放量等。
Q
哪些碳排放量计入碳关税范畴?
A:计入碳关税范畴的碳排放量包括两部分,生产产品所直接产生的碳排放量,以及部分产品间接产生的碳排放量(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外购电力产生的碳排放)。
CBAM法案附件一列示了需要同时考虑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的产品;CBAM法案附件二列示了暂时只需要考虑直接排放部分的产品(钢铁、铝和氢)。在过渡期内,所有产品都要报告直接排放量和间接排放量。
CBAM要求申报的产品的碳排放量,仅限于相关行业的生产加工过程(即企业的实际排放,只不过这些排放被分摊到了产品身上),是“组织碳”而不是“产品碳”,不涉及上下游,也并非“全生命周期碳足迹”。
Q
CBAM如何计算碳排放量?
A:CBAM法案允许出口国生产商在欧盟CBAM登记处登记其生产设施,并聘请欧盟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其每吨产品的实际碳排放量。
若缺乏经认证的实际排放量数据,所有产品须采用出口国生产同类产品企业中碳排放量最高的10%的平均排放强度。若无上述数据,则采用欧盟同类产品生产企业中碳排放量最高的5%的平均排放强度。
Q
产品在原产国已支付的碳成本能否在申报时予以抵扣?
A:如果进口产品在原产国已支付嵌入排放量对应的碳价,CBAM申报人可以在申报时减少清缴的CBAM证书数量。申报人应保留于第三国已支付碳价的相关材料,且该材料需经独立于CBAM申报人和原产国主管机关的认证,即得到欧盟的认可。并且该材料应保留至CBAM申报的年份之后第四年年底。
Q
关于CBAM证书的购买与履约有哪些规定?
A:欧盟将建立中央交易平台负责CBAM证书的交易结算,每张CBAM证书都有一个唯一的标识号。CBAM证书的价格将根据每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配额的平均拍卖价格(以欧元/吨二氧化碳排放表示)来确定。每一张CBAM证书能够抵扣进口产品中所含的一吨碳排放。
申报人必须确保每个季度末账户内CBAM证书的数量不低于该年度进口货物所含碳排放量的80%,并在每年5月31日前,完成CBAM证书的清缴,即“碳关税”履约。未按时足额缴纳CBAM证书将受到处罚。
每年7月1日,欧盟委员会将对申报人账户内上一年度购买并保留的CBAM证书进行注销,且不予任何补偿。对于账户多余的CBAM证书,欧盟委员会设立了回购机制。申报人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可提出CBAM证书回购申请,回购证书数量最多不超过上一年购买总数量的三分之一,回购价格为购买证书时支付的价格。
进口产品无需在进口环节就缴纳CBAM证书,只需要在第二年的1-5月期间进行统一结算。
货物进口时间与CBAM证书购买时间必然会存在时间差,如何与CBAM申报人良性沟通并合理安排CBAM证书购入时间点将成为经营者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CBAM证书的交易只能在进口商和CBAM主管部门之间进行。
Q
CBAM对出口企业有何影响?
A:CBAM实施初期对我国企业的总体影响较为有限。我国与欧盟之间没有电力贸易,对欧盟出口的化肥、水泥、氢气规模非常小,主要受影响的将是钢铁及铝行业的产品,直接造成相关产品出口成本的上升。从长远来看,随着CBAM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将对我国出口带来一定程度冲击。
Q
企业需做好哪些应对准备?
A:注意识别交易方资格:只有经批准的“授权申报人”方能开展相关进口产品的数据申报和费用清缴。倘若与不具有该资质的进口商签订相关买卖合同,交易主体的非适格性将对合同效力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同时也可能因欧盟对该进口商的行政处罚而受波及。
明确CBAM证书费用承担方:尽管进口商是CBAM证书购买费用法定直接承担者,但该部分成本也可能会被转嫁给出口企业,或约定由双方共同分担。CBAM还导致了编制CBAM报告的核查费用等其他相关支出,这些都需要出口企业在合同约定过程中予以明确。
强化碳核算和认证能力:应尽早收集、整理与碳关税相关的信息,做好准确的数据归集与资料留档,寻找适格的第三方对在国内已支付的可被扣除的碳价予以认证。
受影响较大的产业和企业可适当调整产业链布局,转换出口目的地等。从中长期来看,解决碳关税的根本措施还是加快技术转型升级,尽快实现低碳乃至零碳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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