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
拉美大部分的无单放货都是由于海关无须凭借正本提单清关,导致收货人可以直接向海关表明身份后清关提货.所以这种无单放货都是直接跨越了船公司和货代,可能在货代公司还不知情的情况下收货人已经把货提走了。
为了更好的避免这种纠纷,首先我们必须了解哪些国家是可以无单放货的:
为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对无单放货问题解决途径有如下几个建议:
1.出口方企业尽量签订CIF或CFR合同:2001年2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指出,目前有60%—70%的FOB合同中货运代理人与进口商串通搞无单交货,使我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因此,建议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CIF或CFR,力拒FOB合同。
若签订FOB合同,收货人指定货代是有权不给发货人提单的.
2.尽量出MASTER BILL,即船公司提单.
3.若出口至如上国家的货物,务必要在收齐全部货款后才能给收货人发提单的扫描件,否则很容易发生无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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