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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详解国际海运舱单!(海运舱单有什么作用)

[日期:2023-11-07]   来源:  作者:   阅读: 0[字体: ]

  什么是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简称“舱单”)

  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

  包括原始舱单、

  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舱单的传输主体

  舱单传输人: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

  货运代理企业、

  船舶代理企业、

  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

  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

  理货部门、

  出口货物发货人等。

  舱单的作用

  1.作为最后确认的提单内容

  当一条船截载或开船后,

  船公司根据客户最后确认的提单内容制作舱单,

  最重要的是有关货物的描述(件数、重量、品名等),

  然后以EDI形式传给海关,

  发货人最后退税时,

  货物报关内容必须与舱单一致,

  否则无法退税。

  上舱单

  也就是上预配舱单信息,

  简称预配。

  预配是由船公司或其代理发送的,

  向海关表明其接受托运的货物的实际信息;

  这是船公司或其代理向海关发送的一个舱单信息,

  跟报关密切相关——海关成功接收预配信息(并有运抵)后,

  才可以报关,

  没有舱单信息,

  报不了关。

  海关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

  即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

  必须在装船(驶离中国大陆船舶或者入境/过境中国大陆的船舶) 前24小时通过电子数据发送给中国海关。

  只有在海关要求的期限内传输了舱单数据且数据客观真实,

国际海运

  经海关审核通过后,

  才能办理进出口货物、

  物品的报关手续。

  若有原始舱单中未列名的进境货物、物品,

  海关可以责令原运输工具负责人直接退运。

  发运抵

  海运出口中的发运抵,

  是指场站或堆场向海关H2000报关系统发送货物的运抵报告。

  运抵报告是指进出境的货物或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

  (堆场、场站、仓库、货站、码头等海关监管场所)时,

  场所经营人向海关H2000报关系统发送的反映货物、

  物品实际运输状态或到货状况的一个记录。

  运抵是由货物所在的海关监管场所发送的,

  向海关表明这批货物已经到达并进入了监管场所

  (货物已经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

  预配和运抵都是报关的前提条件,

  只有预配和运抵信息都有了,

  海关才会接受报关。

  注意事项

  1、预配、运抵、报关,这三者的信息要保持一致,

  不能有“冲突”,

  信息一致,

  单单一致,

  这是报关的基本要求。

  另外,

  2018年第60号公告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申报行为,

  决定从8月1日开始对报关单填报做出重要变化!

  对要求三单一致(即是载货舱单、报关单、海运提单。)

  要求更为严格!

  2、舱单是根据报关票数来发的,

  分几票报关,

  舱单要发几份。

  但如果其中一票舱单有问题,

  则需要申请修改。

  修改舱单很麻烦。

  3、出口舱单品名与提单品名不一致,

  如果已放行了货物,

  一般出口是没有问题的,

  不影响上船。

  不过在核销时,

  可能还要改舱单,

  所以建议在海关未结案前尽早去海关修改。

  而正常的舱单修改流程:

  改舱单时要重新提供正确的发票、

  装箱单和报关单给货代。

  一般需要3-5个工作日。

  上传舱单时限:

  进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开始装船的24小时以前;

  经境外港口转运的集装箱货物、物品,在最后一个境外转运港装船的24小时以前。

  出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装船的24小时以前。

  进境非集装箱船舶,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

  航程24小时以内的,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

  出境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进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前述两项分别传输;

  出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前述两项分别传输。

  进境客货班轮(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出境客货班轮,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进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出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调拨进境的空箱,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以前;

  调拨出境的空箱,在空箱装船的2小时以前。

  货物、物品在境内港口转运时,应当在进境船舶抵达卸货港前;

  转运出境的货物、物品,在转运出境装船2小时以前。

  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需要二次理货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30分钟以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出境运输工具驶离装货港的6小时以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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