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货”或“FOB指定货”一般来说,也是“指定货代”。
但严格来说,并不等同。因为“指定货代”还有其他情况。
因为“指定货代”并不一定意味着FOB成交。例如:
可能成交方式是CIF,但依然由客户“指定货代”。这就不是FOB指定货,而是“CIF指定货”了。当然,这种情况“不正常”。因为CIF成交,卖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费,理应由卖方寻找货代或承运人,而不应由买方(客户)指定。
如果CIF成交,但货代或承运人却由客户指定,这意味着卖方放弃了一些应有的权利。因为对指定货代或承运人来说,国外的买方才是它的直接客户,卖方不是它的直接客户。因此卖方对货代或承运人,以及货物的控制权都会减弱,还容易发生买方指定的货代或承运人向卖方高收费,甚至乱收费。
既然这样,为什么还存在这种情况?
如果客户有合作良好的货代或承运人,且坚持要用自己的货代或承运人,但又不想FOB成交。卖方为了满足客户要求,或觉得客户的货代或承运人也不错,于是接受这种“违反常规”的要求……毕竟服务好客户才是王道,变通一下也无妨。
总之,“指定货”一般就是FOB成交——客户(买方)负责运输(买方指定货代或承运人)和保险(买方自行投保)。客户为什么要指定货代或承运人?一般是因为客户有合作良好的货代或承运人,可以拿到较低廉的运费价格,得到较好的服务,并能更好地掌控货物的交付、出运、中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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