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货运代理合同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货物包装不当”、“货物丢失”等是航空货运代理的常见现象。“货物包装责任主体识别”、“法律关系区分”在空运代理顶层设计中十分重要,一旦出现货丢货损等情形,货代成为被索赔对象的同类案例比比皆是。
案情摘要
原告:P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货代”)
代理人:曹文定律师
被告:S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同行”)
2018年10月,同行委托货代办理航空货运代理事宜,将货物从香港运往吉尔吉斯斯坦。后因部分货物丢失,货主要求同行赔偿货损USD21460 ,遂同行以此为由拒付运杂费约人民币12万元。货代主张应向TK航司索赔货损,货代作为代理人仅负责订舱,不应承担货损责任,同行应按约支付运杂费,遂成诉。
诉辩焦点
1. 货代与同行间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还是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2. 因货物包装不当导致货损,货代是否承担责任?
3. 收货人是否承担向航司索赔货丢义务?
法院判决
被告全额支付运费,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诉(文末附裁定书)
律师评析
本案属于航空货运代理合同案件,因货物丢失,同行拒付运杂费引起的纠纷,结合大量同类案件的处理经验,我们点评本案如下:
一 货代仅办理订舱事宜,与同行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在航空业务操作中,如何认定货代的法律身份,是决定货代是否承担货损责任的关键。本案中,从相关QQ聊天内容、装箱单、货物托运申请书以及空运单等分析,货代接受同行委托,以货主名义向TK航司订舱,故货代与同行间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结合《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及《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货代在本案中作为代理人而非承运人身份,则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仅承担过错责任。货代已通过相关照片及视频证明货物包装在起飞前是完好的,故无须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二 一定条件下,因货物包装不当导致货丢的责任由货主承担
在空运中,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如果约定包装义务由承运人履行,则承运人承担因包装不当导致的托运人的经济损失。但托运人与承运人未对货物包装方式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托运人应承担一定的包装义务,如因包装不良导致的货损,承运人将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货物为手机,货代在接受同行委托前,已通过QQ向同行强调“ 手机为贵重物品,需要做好包装,自行购买保险。”但同行置之不理,也未通知货主对货物进行缠黑膜、打卡板等保护措施。且货代有证据足以证明货物丢失并非发生于起运地,如TK航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履行运输过程中不存有过错,则应由货主承担货丢责任。
三 货物丢失,收货人须及时向航司提出书面异议
航空运输中,关于货损的索赔程序及要求有特殊的法律规定,收货人如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向承运人主张索赔,将可能丧失索赔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货人在收货时如发现货损情形,应当在收到货物之日起十四日内先向承运人提出书面异议,如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不能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诉讼。本案中,收货人受领了涉案货物,初步认定涉案货物交付时完好。如发生货损,收货人应按照《空运单》约定或法律规定向承运人以书面形式及时提出异议并申请理赔。但收货人未提供相关的签收照片、视频或公证报告等证明货丢的实际发生,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向承运人提出理赔请求,况且无法证明货损确实发生在TK航司承运的过程中,故收货人最终可能丧失向TK航司提起索赔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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