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贸易主管部门:
阿联酋联邦政府负责对外贸易投资管理的部门主要是经济部和外贸部。
经济部的职能主要包括:制定经济贸易政策;制定规范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法规;检测经济运行情况,保护消费者权益;管理国内投资,吸引外资;协调政府部门和企业间的关系。
外贸部的职能主要包括:制定贸易政策;制定与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贸易政策,并监测实施;与他国部委签订贸易协议;在国际贸易组织、展会及会议中代表阿联酋与他国相关部门合作。
除经济部和外贸部外,阿联酋7个酋长国均设有工商会,工商会属半官方机构,主要职能包括:贯彻执行本酋长国有关工商业政策;管理本酋长国私人公司和企业,负责公司和企业的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和工商会会员证书等事宜;为本酋长国工商会会员提供有关经济贸易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介绍客户。7个酋长国工商会联合组成阿联酋联邦工商会(FCCl),总部设在阿布扎比,主要负责协调各酋长国工商会之间的关系、组织参加酋长国间工商会活动、推动阿联酋企业家对外交往与合作。
阿联酋贸易的相关法规体系:
阿联酋是松散联邦制国家,除国防、外交相对统一外,经济、贸易、投资等方面各酋长国自成一体,联邦政府的一些法律在一些酋长国未得到严格执行。阿联酋实施自由经济政策,对外贸易进出口自由。除军事装备和武器由政府统一进口外,对一般消费品和机械制备等没有限制。政府大型项目采购由政府统一招标进口。阿联酋现行有关贸易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商业代理法、商标法、保险法、审计法及商业交易法等。
阿联酋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阿联酋《商业公司法》的规定,除在自由区内,外国公司不得在阿联酋境内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只有通过阿联酋公民或由阿联酋公民完全所有的企业法人作为保人或代理,外国公司方可从阿联酋经济部取得营业执照。
根据阿联酋《商业代理法》有关规定,外国公司可以在阿联酋境内委托一家代理,也可在一个或几个酋长国委托一家代理,但不得在一个酋长国委托多家代理。双方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外国公司在阿联酋境内以代理的名义销售产品和提供售后服务。没有合理的理由,外国公司不得任意终止代理协议。除非原代理协议到期失效或双方同意解除原代理协议或经法院判决解除原代理协议,否则,外国公司不得更换代理人。代理协议终止所造成的任一方的损失,可以要求另一方的补偿。
阿联酋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阿联酋采用与海合会标准基本一致的进口商品标准,除对影响公共生活、健康、安全、环境的商品控制较为严格外,其他进口商品标准相对宽松。
在食品进口方面,阿联酋实行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一旦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哪个国家有某种疾病,或海湾合作委员会总秘书处宣布禁令,便宣布禁止从该国进口相关产品。此外,阿联酋各酋长国政府均有权视具体
情况对当地口岸的进口产品实施进口禁令。所有进口食品需提供相关单证,符合联邦有关法律对有效期、标签等方面的规定,在确认单证无误、标签与日期符合规定且实地检验合格后方可过关。清真食品必须符合伊斯兰教对屠夫、被宰杀动物、宰杀工具及方法等方面的要求,并获得阿驻出口国使领馆或其授权机构、阿有关机关认可的伊斯兰组织颁发的认证。阿进口食品监管部门有:环境与水资源部、阿布扎比食品管理局、各酋长国
市政厅。各类食品进口的具体要求可向上述机构咨询。阿联酋有关动植物进口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79年阿联酋第5、6号联邦法及其修订本、2001年阿农业与水产部(现为环境与水资源部)第‘109号行政决定转发的《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第460号动物检疫规定》、2005年第383、51 1号部长决议、2009年第539号部长决议等。此外,还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国际卫生组织【NVllO)和欧盟的相关规定。其中,《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第460号动物检疫规定》对进口各类动物及动物源性产品规定了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及通关办法,并规定进口动物及动物源性产品必须符合欧盟制定的卫生标准,需由进口商事先向农业水产部(现为环境与水资源部)申领进口许可证。
阿联酋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阿联酋实施海湾合作委员会(海合会)国家关税联盟规定。根据联盟规定,除53种免税商品外,其余。1236种商品统一征收5%的关税,此外每张报关单还要加收30迪拉姆(约8.2美元)的费用。根据该联盟规定,所有进口海合会国家的货物在该货物抵达第—个海合会国家港口时征收5%的关税,而后转运至其他海合会国家时不再征收关税。
对于某些商品,如香烟、烟草制品和各种酒精饮料,实行特殊关税,如酒精饮料税率为50%,烟草征收。100%的关税,并保留征收附加进口税的权力,且须获得进口许可。
对货物样品不征收进口关税;食品、本地工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有关设备、药品、报纸、书籍、杂志、船舶及商用飞机免征关税。
出口和再出口(转口)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再出口货物发运人须向海关提供原始发票和清关手续。另外,在特殊情况下,GCC国家还根据实际情况对某些特定产品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如为了缓解阿建筑业原材料水泥及钢材国内需求紧缺,阿经济计划部决定,从2004年8月28日起,对于承包商协会会员企业自用水泥实行零关税进口。
为维护公共健康与安全,维护伊斯兰宗教信仰,阿联酋对部分商品实行进口管制。进口管制所涉及商品包括禁止进口商品和限制进口商品。禁止进口商品包括:药类(麻醉剂、可卡因、海洛因等),含有害物质的废料,伪造及复制货币,象牙和犀牛角,旧轮胎,赌博产品,与宗教、道德不符且会引起社会动荡的出版物、照片、油画、卡片、书籍、杂志及雕刻等。限制进口商品:以下产品如果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不允许进口:一切武器及弹药,酒精及酒类,用于医疗目的的药品,化学制品、肥料、农业染色剂,种子及农业植物,出版物、视听磁带,电话交换设备,食品,活蜂及蜂王,烟花及爆炸物,一切类别的骆驼,猎鹰,马科动物(包括马、骡、驴、马驹及斑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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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