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的快递被签收了但是货不见了怎么办?
可以直接向经营快递业务企业进行投诉处理。
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二、经营快递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1、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2、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
三、快递损坏如何赔偿?
1、直接找快递公司交涉索赔。这种方式多半就是双方就货品被快递人员人为性损坏进行协商赔偿,具体就看双方和快读公司态度决定赔偿事宜;
2、如果能证实是快递员监守自盗货品,亲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看是否需要报警处理;
3、取证后走司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向快递公司进行索赔。这种方式周期较长,可能还需要有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支出,商家最好评估一下再作打算。
快递损坏的赔偿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种:
1、完全损毁的,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
2、部分损毁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快递损坏后可以与快递公司协商,要求其赔偿,如果协商不通,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营快递公司若要停止运营,需要提前10天向社会发布公告,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