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新华社授权发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自公布之日实施。其中提到,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作相关决定。
国家保护
公民的电子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企事业单位
不得出售公民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还应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固话手机入网需实名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用户发布或传输的信息违法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请求,或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话、手机或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违法泄露信息的网站
可被关停
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据新华社
■ 声音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网络身份管理,可以实行后台的身份管理办法,用户在发布信息时可以选择使用其他名称。
◎网络信息保护决定,不会影响网络反腐。
——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就网络立法热点问题答记者时表示
据新华社
■ 评论
开放平台不能没有“合法边界”
2.5亿微博用户、每天10亿条微博更新……这只是互联网开放性的一个小例子。在网络平台上,人人可观可言,世界触手可及。因其开放,互联网日益丰富多彩。866亿个网页,汇聚海量信息;5亿多网民,组成巨大声场。这其中往往泥沙俱下,隐私泄露,谣言诽谤,侵权和诈骗活动时有发生。仅今年上半年,我国就处理钓鱼网站1.39万个。
越是开放,就越需要确立共同遵守的规则、划定网络言行的边界。实际上,互联网发展的历史,就是不断“确立边界”的历史。从域名管理办法到网络版权保护,从清剿网络色情到打击网络谣言,正因为有“不能做”的硬规定,才保证了“能够做”的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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