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国贸促会关于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精神,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改革工作(以下简称“两证合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两证合一”采取商务部门负责备案、采集和推送信息,海关、贸促机构接收导入备案信息的业务流程模式,实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一次受理、一次备案、一次发证”。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企业同时完成了原产地企业备案。
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应用与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原产地管理系统对接,实现部门间系统互联互通、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在“总对总”层面实行备案信息自动推送、导入、转换。
三、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新备案或变更备案后,可根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相关规定,直接向海关、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不再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
四、“两证合一”前已申领原产地证书的企业,证书申领方式和流程保持不变;“两证合一”前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且未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的企业,可直接申领原产地证书;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生产型企业,可向海关或贸促会备案并申领原产地证书。
伊拉克进口新规
所有进口伊拉克货物,原产地证书和商业发票,必须由伊拉克驻始发地大使馆盖章(目前需要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认证,加签时效约一个半月,要求比较严苛)。请大家务必遵照执行,否则任何罚款和延误将由货主承担责任。
印度进口舱单新规
具体如下:
一、关于舱单信息
所有出口至印度的货物,舱单中须包含以下内容。请务必在提交SI时按要求提供:
1.IEC,GSTIN 及 PAN
收货人若为真实进口商,须提供其进出口代码IEC以及GSTIN,并显示在提单收货人处;
印度通知人的PAN代码,须提供并显示在提单通知人处;
若收货人和通知人同时为货运代理,收货人的PAN代码也需要显示在提单收货人处。
2.HS CODE(6位数)
对于一票提单、单个HS CODE,请填在货类代码栏或者备注栏(提单上不显示),或者货描栏 (提单上显示);
对于一票提单、一个集装箱、多个HS CODE,请在货描栏提供所有品名相对应的HS CODE及其件数、毛重和体积(若提单上不要显示HS CODE明细,请注明NO SHOW);
对于一票提单、多个集装箱、多个HS CODE,请在货描栏按箱号一一列明所有品名对应的HS CODE及其件数、毛重和体积(若提单上不要显示HS CODE明细,请注明NO SHOW)。
3.货值
请在SI Remarks中以“Invoice Value <Currency code XXX>空格 <Value 12345.67>”的格式提供货值。如有多种货物,请提供所有货物的发票总金额。货值不予显示在提单上。
二、关于提单修改
印度海关要求抵港舱单须在船舶驶离到达印度前的最后一个外国挂靠港的72小时前发送。舱单发送后,若提出提单更改,涉及舱单更改的内容需经海关同意后方可修改,并会有海关罚金。
三、关于换签提单
有换签提单需求的客户,请务必在船舶驶离到达印度前的最后一个外国挂靠港的72小时前完成换签。否则涉及抵港舱单更改,需经海关同意后方可修改,并会有海关罚金。
四、关于改港
有改港需要的客户,请务必在船舶驶离到达印度前的最后一个外国挂靠港的72小时前提出。此后提出的申请可能会导致提单和进口舱单不一致,进而会有海关处罚和罚金。
印度限制6种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进口
去年,莫迪宣布,计划在2022年前全面禁用所有一次性塑料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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