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税进口”通常指的是货主委托其他公司或个人办理进口报关和缴税等海关手续,受委托的公司、个人按照进口货物价值或者重量事先收取约定的包税费用的情形。
看似简单,其实暗藏玄机!一不小心可能把自己也“包”进去。今天我们说一说“包税进口”那些事。
海关查办案例
1、A公司是一家生产车用导航等产品的民营科技企业。该公司将其在境外购买的集成电路等电子产品以远低于货物正常报关应缴税款的“包税”价格委托香港某公司(另案处理)以伪瞒报方式从深圳口岸走私进口,合计偷逃税款人民币两千余万元。2020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A公司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500万元人民币,判处该公司负责人有期徒刑5年。该公司不服判处进行上诉,2021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B公司是国内专门经营水果进口和批发销售的企业。该公司委托深圳某公司(另案处理)代理进口泰国产榴莲,B公司按照代理公司提供的“报关指导价”(明显低于实际境外采购价格)为基础支付相应的“包税进口”费用,共向海关申报进口榴莲400余个货柜,偷逃应缴税款300余万元人民币。2020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B公司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380万元人民币,判处该公司负责人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3、C某是国内经营洋酒、化妆品代理进口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C某声称可以“低价包税进口”,向国内货主(另案处理)承揽洋酒、化妆品代理进口业务,再委托武汉某公司(另案处理)以跨境电商“1210”、“9610”模式,通过伪报贸易性质、低报商品价格,伪造虚假单证等手段,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9000余万元。2022年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C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人民币。
以下内容划重点
法律责任分析
“包税进口”货物的货主没有参与具体的走私通关环节,甚至不清楚具体走私渠道和方式,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对此,一般需要区分两种情形。
1、“包税进口”费用高于或者等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款。
此种情况下,如果经海关调查认为货主提供真实的进口合同、发票等单证委托其他公司或个人代理进口,没有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则货主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受委托的公司或个人逃避海关监管,实施伪瞒报等行为,偷逃应缴税款,构成走私行为的,则由受委托的公司或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包税进口”费用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款。
此种情况下,虽然货主未参与具体走私通关环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认定走私主观故意中“明知”的规定,可能会被认定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若偷逃应缴税款达到起刑点(单位走私逃税20万元以上或者个人走私逃税10万元以上),货主与其委托的公司或个人构成共同犯罪,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关郑重提醒
1、切莫见利忘义。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对声称有“特殊渠道”,可以低价“包税进口”的代理公司要保持警惕,擦亮眼睛,以免掉入低价“包税进口”的陷阱,误入违法犯罪道路,最终因小失大!
2、牢记合规经营。进出口企业要加强风险管控,强化法治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守合规经营底线。自查发现少缴或者漏缴税款,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海关主动披露,配合海关调查,积极整改,减轻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