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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是什么

[日期:2023-11-09]   来源:  作者:   阅读: 0[字体: ]

  5月4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拓展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的公告》,为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促进利用境外港口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合作,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拓展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

内贸货物

  内贸运输区别于外贸运输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不跨国境,运输不通过海关监管。尽管海关总署通过创新实践,开创了如内外贸同船运输、沿海捎带等货物运输监管的新模式,但这些业务都在中国境内港口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开展意味着要进入境外港口,为什么要跨?要怎么跨呢?

  由于东北地区长期以来存在运力紧张的问题,黑龙江省、吉林省的内贸货物南运需通过1000公里以上的公路或铁路,才能抵达大连等港口装货上船,导致物资往往无法及时运出,限制了地区经济发展。而俄罗斯海参崴港(符拉迪沃斯托克)仅2-300公里,大大缩短了运输距离。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起点为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贸货物经由绥芬河口岸等陆路口岸出境,运至俄罗斯等国境外海港装船,再转运到我国东南沿海港口。原则上,该模式下的内贸货物海关不对其征收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但其进出境要接受海关监管,监管代码为9600。

  2007年首次试点,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存在着较为严格的限制:

  1.首先出境口岸限绥芬河,途经符拉迪沃斯托克港、东方港、纳霍德卡港后,于上海、宁波、黄埔入境;

  2.仅限集装箱货物运输,于绥芬河口岸施加关锁,由铁路运输入境俄罗斯,用中国籍船舶整箱承运进入中国境内;

  3.货物、运输工具出入境应接受海关监管;

  4.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须按要求报关;

  5.跨境运输的内贸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离开口岸出境起3个月内运抵进境口岸。

  如今,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出境口岸、境外中转口岸、入境口岸名单不断增加;货物品类范围不断扩大,同时允许了散货运输方式;出境方式除铁路外,增加了公路运输;2019年12月实现了“宁波-俄罗斯扎鲁比诺港-吉林珲春陆路口岸”的北上运输,开启了货物“北上”“南下”双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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