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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快递丢了索赔不成将快递公司告到法院(结果只赔了...)

[日期:2023-11-07]   来源:  作者:   阅读: 0[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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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快递运输俨然成为普通百姓和各类市场主体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的一个必选项。在每日数以亿计的快件中,由于快递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不规范,快递损毁、丢失等现象时有发生,那么由此导致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市民吕某就遇到了这方面的困扰,接下来我们看看解放区法院是如何审理此案的。

寄快递丢失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吕某经营一家母婴店,日常经营一些母婴用品、化妆品等。因化妆品厂家曾承诺吕某如果经营的化妆品出现滞销的情况,厂家可以回收。2021年9月30日,吕某通过手机APP下单将销售不理想的化妆品打包邮寄回厂家,并为该笔运单支付运费35元,但未对邮寄物品进行保价。2021年10月1日,被告快递公司的业务员上门揽收快递,让吕某没有想到的是,快递寄出后化妆品厂家迟迟没有收到物品,经吕某查询运单详情后发现快递丢失。吕某第一时间与快递公司协商,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3348元,但快递公司声称因吕某并未对邮寄的快递进行保价,按照《中国邮政法》的规定,遗失的快递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5倍。后双方就赔偿金额多次协商未果,故吕某将快递公司诉至解放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吕某与被告快递公司存在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快递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快递物流综合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中应当尽到与其专业性相匹配的特殊注意义务,而被告快递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存在失误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所以被告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原告对物品丢失不存在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第二款,合同的免责条款不应免除因己方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故不能适用未保价物品5倍运费赔偿的免责条款,被告应当赔偿因违约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按照原告邮寄物品的实际成本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原告吕某主张其下单时邮寄的物品价值13348元,但其提供的发票不能证明系涉案邮寄物品,且其与案外人的聊天记录中显示邮寄商品的种类及总金额为7834元,故判决被告快递公司赔偿原告吕某的经济损失7834元。

  法官提醒

  随着我国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通过快递的方式加强货物之间的快速流通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必备选择。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邮寄物品时建议选择正规的快递公司,如实填写快递单据并明确邮寄物品的性质,表明物品价值;在交寄贵重物品或易损坏物品时,务必事先作出明确声明,并且在邮递时尽量进行保价;注意保管好包括快递公司签发的票据以及保价单等相关货运凭证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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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所在地
    目的国家
      货物信息 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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