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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3日,海关总署根据上述修订,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作出无需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调整。
适用规定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3号令)正式施行,对报关单位备案作了详细规定。
2022年11月16日,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3号进一步对报关单位备案有关事宜进行了明确。
上述规定对进出口货物收发人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作出了详细规定。
法律用语含义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按照备案规定经海关备案,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市场主体。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依法设立,按照备案规定经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在海关备案成功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
报关单位备案的条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条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类型: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4)个体工商户;
(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2.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或者临时备案。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的条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类型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所属市场主体已经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3.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或者临时备案。
报关单位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的情形
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
注意
报关单位因迁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所在地海关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海关申请变更。
报关单位进行备案注销的情形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一)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
(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注意
报关单位已在海关备案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备案注销手续。报关单位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海关发现后应当依法注销。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前,应当办结海关有关手续。
备案申请方式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可通过如下方式进行备案申请:
(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备案或变更电子申请。
(二)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多证合一”政务服务平台提交备案电子申请。
(三)到所在地海关提交纸质申请。
(四)经海关认可的其他申请方式。
经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备案信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
填写《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注意事项
在备案过程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填写《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时,应对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管理人员信息、所属报关人员信息等信息如实填写。
其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中,法人填写法定代表人信息、合伙企业填写执行事务合伙人信息、个人独资企业填写投资人信息、个体工商户填写经营者信息,其他非法人机构填写负责人信息。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应当填写出资者信息。
货物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