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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背景
债权方:香港某公司
债务方:埃塞俄比亚某公司
拖欠金额:122,708.41美元
拖欠时长:半年
贸然签合同,落入买方陷阱
双方采用L/C的方式交易,在埃塞公司第三次下单时,要求把L/C的金额做少到45%,用于减少关税。即真实货值为223,106.2美元,在合同和发票上仅体现100,397.79美元;余下的122,708.41美元货款,通过第三国以T/T的形式支付。
香港公司认为,上一票货也是采用这种形式,只不过L/C只少做了10%,且对方按时支付了货款。因此香港公司未多做考虑仅在得到对方口头承诺的发货前付清55%T/T货款后,便签署了合同。
未收款先发货,酿成大错!
香港公司在货物生产完成后,多次催要55%T/T的货款,但是埃塞对接人告知“老板在美国,等老板回来后一定付”;由于当时发往埃塞俄比亚的集装箱紧缺,且货物在仓库存放时间已很久;因此,香港公司便在订上货柜后,选择将货物先行发出。
这一做法导致香港公司的该批货物仅在收到L/C部分货款的情况下,完成了交单。此后,无论香港公司如何催要T/T部分的货款,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拖延,直到信息不回、电话不接,彻底失联。香港公司无计可施,遂委托催全球代为处理,尝试追回货款。
案件分析
1. 有效债权资料包括:
双方盖章确认的合同;
一份装箱单
一张商业发票
但是这些资料的金额一栏都显示为100,397.79美元;仅能证明债权方已履行发货义务,无法证明真正的货值。
2. 根据埃塞俄比亚法律规定,该种交易模式存在洗钱的可能性。一旦被银行判定属于违法行为,将会严重影响双方在埃塞俄比亚的活动,甚至之后会禁止出口方在埃塞俄比亚境内的贸易。
3. 催收律师认为,债权方想要追回剩余55%货值的欠款十分困难。
目前的债权资料仅体现了L/C的金额,未有任何关于T/T货值的书面约定;债务方若拒不承认,即使诉讼债权方也很难获胜。
即便补全证据,债务方承认有55%的T/T货款存在,该案若通过诉讼解决,也将会给债权方产生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由于该交易模式涉嫌违法,仅能通过非诉的方式尝试谈判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