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方(甲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受托方(乙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合同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甲方经
进口货物的报关及相关工作(简称"委托工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委托代理协议(简称"本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一)本协议项下,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事项如下:
1.进口货物的报关、报检、报验等必要入境手续。
2.进口货物通关文件单据保管交接及通关手续完成后空集装箱的清洗等处置工作。
3.代缴货物由于通关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仓储费、滞报金、滞纳金等。
4.协助甲方协调处理口岸内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的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二)单笔委托工作由甲方以传真方式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予以确认。
第二条 甲方义务
(一)按照本协议规定及乙方指示及时间(依海关规定要求为准)向乙方提供货物进口所需的进口单证文件及其他必要的报关资料,配合乙方工作;
(二)按照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乙方处理委托事务发生的费用及报酬;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指示甲方提供报关资料,并根据甲方提供的报关资料及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快捷、准确地办理甲方进口货物的报关、报检、报验等必要入境手续;
(二)按照甲方的指示及时办理进口货物入境报关、报检、空集装箱的清洗等处置相关工作;及时代缴进口环节的所产生的相关税费。
(三)在进口货物通关手续完成后的 个工作日内,将进口货物报关单及税单原件等通关文件交寄甲方。
(四)处理进口货物在关境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查询及信息传递等。
(五)乙方负责向甲方通知口岸各联检部门政策调整及变化情况。
(六)乙方应接受与本协议相关的其它委托工作内容。
第四条 费用及报酬
(一)根据进出口管理相关部门的规定,报关过程中口岸相关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费用(海关、商检、港口等口岸部门),应由乙方代理甲方支付,甲方按实际发生费用与乙方结算。
(二)甲方按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报酬:报关费: (大写: );报检费: (大写: )。货物品名: 。
(三)乙方在甲方货物清关后,提供本次单笔委托工作所垫付款项的清单(加盖公章)及发票交甲方审核确认,并开具第四条第(二)款中的代理费服务发票。甲方收到乙方上述文件及发票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全部款项支付到乙方的指定账户。
(四)双方帐户
甲方帐户信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乙方帐户信息: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由于甲方对货物情况通报不实、单据延误交付而导致乙方安排有误,延误报关,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
2.由于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应根据迟延付款的天数和单笔委托工作应付金额按每迟延一天支付应付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单笔委托工作金额的 %。
(二)乙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延误货物报关的,乙方应偿付甲方违约金为每迟延一天支付单笔委托工作应付金额的 %,但最多不超过单笔委托工作金额的 %,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由于乙方本身的原因造成货物通关不畅、衔接不及时而造成甲方需要额外承担滞留费等相关杂费,此额外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保密条款
乙方为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而从甲方获得的所有相关资料,包括口头、书面的或电子视频、图像资料,均应视为保密信息;除了为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以外,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使用该保密信息;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以外,乙方及其雇员不得将这些保密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人。
第七条 协议变更及解除
(一)乙方在距工作开始 日之前没有完成准备工作的,或者在距工作开始 日之前没有证据表明乙方能够提供履行协议所需要的条件的,或者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不能适当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认为本协议不必履行时,甲方可以在向乙方支付协议金额百分之 ,即人民币 元(大写 )的补偿金后解除本协议。
(三)乙方工作开始前,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如期履行的,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后可延期。甲方不同意延期的,双方应当解除协议;解除协议时,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但乙方可以在该款项内扣除为工作筹办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甲方有权在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改变工作的时间和安排。因此给乙方造成额外支出或延误工作筹办时间的,甲方应给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适当的补偿。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条 其他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至。
(二)本协议相关的通知、指示等均应以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进行。
(三)本协议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或补充,需甲、乙双方协商并书面达成一致。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甲方:【】(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