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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呼吁WTO成员方避免对疫情作出贸易限制

[日期:2023-11-07]   来源:  作者:   阅读: 0[字体: ]
    据本站了解,在当地时间2月11日的世贸组织(WTO)贸易便利化委员会会议闭幕式上的发言中,中国希望WTO成员方遵守规则,尊重世界卫生组织(WHO)的权威和专业意见,避免过度反应及施加不必要的贸易限制。
世贸组织     此前,WHO曾指出,没有理由采取对国际旅行和贸易进行非必要干预的措施,不建议限制转移、贸易与流动,并呼吁所有国家作出基于事实、前后连贯的决定。
    对外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崔凡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世贸组织中存在一般例外条款,不过若采取必需的措施,要证明其必须性、必要性。
    2月3日,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在该组织最高决策机构执行委员会会议上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再次强调,没有理由就国际旅行和贸易采取不必要的干预措施。
    而在此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已经指出,中国有足够的政策空间来应对这一流行病,其努力减少了对世界经济的风险。
    目前,世卫组织高级专家组已经抵达了中国,开展疫情调查工作。世卫组织突发卫生事件项目执行主任迈克·瑞安(Mike Ryan)在日内瓦对媒体表示,专家组此行,将整合中国科学界与全球公共卫生界的最强力量。
    2月10日,商务部发言人高峰在网上新闻发布会中亦指出:“我想强调的是,没有理由采取对国际贸易进行干预的措施。当前,中国正在全力以赴应对疫情,我们有信心、有能力、有把握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WHO织也高度评价中方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强调不建议限制转移、贸易与流动。希望各国充分显示团结与合作,共同努力,战胜这场疫情,为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创造便利条件。”
    中方努力减少了对世界经济的风险
    中方代表指出,中国是全球经济产出和增长的重要贡献者,如中国经济受到“过度反应”的影响,将不可避免地发生溢出效应。
    中方代表补充说,各成员方应共同努力,维护全球贸易和经济增长的正常进行,以造福所有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已经指出,中国有足够的政策空间来应对这一流行病,中方的努力减少了对世界经济影响的风险。
    此前,2月3日,世界银行(下称“世行”)曾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布声明称:“我们支持中国做出的应对努力,包括为保持其经济韧性所做的努力。”
    世行指出,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扩散,世行集团正在评估可快速动员的资金和技术资源,以支持受疫情影响国家,援助正在进行的救治工作,以阻止病毒传播并减轻其影响。
    “我们呼吁所有国家加强自身的卫生监测和反应系统,这对于遏制此次以及未来的任何疫情蔓延都是必不可少的。”世行指出,“我们与国际合作伙伴密切协调,加快国际反应速度,支持各国管理全球卫生紧急事件。”
    世行在声明中称:“我们认为最贫困国家和最脆弱人口往往在此类全球突发事件中遭受打击最大。世界银行集团时刻准备支持所有的客户国,尤其是最贫困和最脆弱国家,协助管理此次危机对其人民的广泛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世行当日还在社交媒体表示,中国政府有着足够的政策空间应对疫情,并且中国政府已经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流动性,这将减少疫情对经济的影响。
    IMF总裁格奥尔基耶娃也同样在近日表示,支持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国政府在应对这一疫情方面采取的措施,包括财政、货币和金融领域。中国经济继续展现出极强的韧性,对此充满信心。
    中国还感谢会员国迄今提供的支持,并表示将继续以公开、透明的方式与世贸组织成员分享信息,以应对这一全球挑战。
    对外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崔凡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世贸组织中存在一般例外条款,不过若采取必需的措施,要证明其必须性、必要性。

    在WTO/GATT诸多例外规则里,GATT第2O条被称为WTO的一般例外条款。其中规定,如果下列措施的实施在条件相同的各国间不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隐蔽限制,缔约方可以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

    (1)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要的措施;

    (2)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要的措施;

    (3)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白银的措施;

    (4)为了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的法令或条例的贯彻执行所必要的措施,包括加强海关法令或条例,加强根据协定第2条第4款和第17条而实施的垄断,保护专利权、商标及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所必要的措施;

    (5)有关罪犯产品的措施;

    (6)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

    (7)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并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的措施;

    (8)为履行国际商品协议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1];

    (9)为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相关原料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限制出口措施;

    (10)因普遍或局部供应不足,为获得或分配产品采取的必要的措施。

    崔凡表示,采取限制措施的国家,需要证明必须性存在难度。引用一般例外条款的门槛较高,在世贸组织判例中,还有很多一般例外条款的引用,被判为滥用不适当的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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