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过程中常见的案例,小伙伴们都知道吗?
案例1
某公司自国外制造商处购买含有专利权的浓缩液,制造商同时也是专利持有人。浓缩液在进口后出售前需用普通水稀释,并经分包装后再销售。作为销售的一项条件,该公司为取得在转售中混合或使用该含有专利权的浓缩液的权利,除货价外,还要向制造商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以最终产品的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普及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由于该公司为了获得该浓缩液必须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因此,特许权使用费是销售的一项条件。同时,浓缩液进口后只经过简单加工即直接销售,浓缩液中已经包含了专利权,所以该笔特许权使用费应该计入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国内公司根据内部经营或者构造而设立的不同类型公司显得复杂繁多。根据出资方的不同可分为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内资企业等。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有时会变更企业的内外资性质,此时,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有所不同。
案例2
某公司原为外商独资企业,该公司因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要求,于2017年以减免税方式进口了一批设备。
海关在对该公司进行稽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18年3月1日进行了企业性质变更,由外商独资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外商所占投资不足25%。
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35号公告规定,该公司部分设备已不符合减免税资质,且因该公司未在营业执照颁发30日内至海关办理主体变更手续。该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造成少征/漏征税款。
提醒:
涉及到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小伙伴可参考两个文件《海关总署2007年35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上述文件规定了企业在进口减免税货物时应办理的手续,及后续使用时应遵守的事项。是所有进口减免税货物企业需要认真学习的规定。
由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不稳定、人民币汇率不断变化,各船公司不断增设各种名目的海运附加费,并且要求目的港收货人支付。
提醒:
首先,从法律上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下称《审价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所以,“运费及其相关费用”是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时间节点很重要哦,“起卸前”是区分各项费用需不需要申报的重要一点!
案例3
某公司由中国台湾进口数控铣床等货物,漏报相关的燃油附加费、紧急燃油附加费共724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规定,上述费用符合计入完税价格条件,应计入完税价格。
伙伴们面对项目繁多的海运附加费是否苦恼过,面对着五花八门的海运附加费也是否傻傻分不清楚,不知道哪些费用应该申报,哪些费用不需要申报。
下面,好戏上台,给大家开扒一下应该申报的比较常见的几种需要申报的海运附加费!
(1)燃油附加费(简称BAF 或FAF)
(2)货币贬值附加费(简称CAF)
(3)紧急燃油附加费(简称EBS)
(4)紧急成本附加费(简称ECRS)
(5)旺季附加费(简称PSS)
(6)集装箱不平衡附加费(简称CIC)
看完了以上这些案例是否会产生疑问:企业发现上述问题该怎么应对和解决呢?不急,给你支招!
(一)在通关环节,如果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的,报关单上应进行特殊关系项目勾选。不论是否存在因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情况,都需留存好支持其做出有关判断的相关资料,但不强制要求在申报环节就必须向海关提交相关资料;若是海运附加费情况,在进口申报时未取得船公司提供的运费清单,可以在之后金额明确后向海关补充申报哦~~
(二)在海关未发现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前,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目前,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工作由海关稽查部门承担,当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发现相关情况,应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由稽查部门对《主动披露报告》进行核实和认定。
Tip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二十七条: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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