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
海运货物舱单和转运规定3月1日生效
根据新规定,船只在离开最后一个停靠港之前,需提前以电子方式提交进境货物舱单;在离开印度停靠港之前,提前以电子方式提交出境舱单:
进境货物舱单(AM)提交:强制性进境货物舱单规定,在船舶离开最后一个外国停靠港之前,必须向海关提交进境货物舱单。适用于所有在印度港口作为当地进口卸货或中转运卸货的集装箱。进境货物舱单必须提供的信息:8位数的强制性海关编码 (HS CODE) 、ICE,GST、进口商的有效办公邮箱地址。
出境舱单(DM)提交:强制性出境货物舱单规定,船舶在印度装货港开航前,必须向海关提交出境货物舱单。适用于所有在印度港口装载的集装箱。
因此,根据新规,今后出口印度的货主需向货代提供如下信息:
1. 进口商的 IE code;
2. 进口商的 GSTN number;
3. 进口商的有效办公邮箱地址。
印尼
所有商品服务须获清真认证
伊拉克
出口伊拉克必须提供“进口许可证”
伊拉克海关已于2019年2月14日开始实施对缴税进口货物的新规定,新规定主要内容为所有缴税进口货物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1. Attested docs is required. (认证文件)
2. The duty and tax will be calculated as per the cargo value.(关税和税金将根据货物价值计算)
3. Import licenses is required for all the cargo.(进口许可证)
坦桑尼亚
3月1日起执行新限重政策
塞内加尔
3月1日起执行新CTN制度
巴拉圭
进口货物需显示收货人VAT/RUC号
如果收货人为“To order of Bank”/To order 提单,则通知人的VAT/RUC号必须显示。
对于未提供此号码的货柜将被处以罚款或接受查验,所有责任及费用将自行承担。
塞内加尔
进口货物需申请ECTN电子货物跟踪单
所有发货至塞内加尔达喀尔港(Dakar)或经由此港转往马里等其他目的地申请ECTN电子货物跟踪单。如果没有申请将被视为触犯塞内加尔的条例,并在目的港受到严厉惩罚。
肯尼亚
核实的载货集装箱总重量须和舱单总重量一致
请提供准确的提单和舱单货物总重量,申报的重量必须与载货集装箱总重量(VGM)一致。 否则,任何海关罚款和额外费用将由货主承担。
涉及到肯尼亚进口 (Import),过境转运 (In Transit) 和联运提单 (TBL) 等。
沙特阿拉伯
船公司须与其授权的货运代理人进行业务合作
意味着被显示在提单上作为收货人/通知人的货运代理人,必须取得当地公共运输部门的许可证并遵守ART.26所述的相关规定的货运代理人。(非货运代理的直接客户除外)
未能获得此许可证,将导致目的港无法正常清关,直到其获得官方颁发的许可证。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和延误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巴基斯坦&智利
需报关之前办理产地证否则无法享受优惠
与此同时,填制出口报关单时,出口享惠情况如果是享受优惠,在提供原产地证的同时,需要在随附单证一栏打入Y证及其号码。不享受关税优惠的,则无需提供!
英国
更新礼品方式申报新规
此外,凡货件涉及“虚假声明”,来做为礼品进口,一经发现,一律会被强制性进行销毁或退件安排 (以英国海关决定为准),且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将由发件人自行承担。
本站建议有货去上述这些国家的小伙伴们一定要注意,要按新规提供信息操作,否则可能会发生无法卸柜或产生罚金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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