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去年宁波海关共签发各类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证22.74万份。其中,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60366份,同比增长22.09%。但与此同时,东盟原产地证退证查询频发,2018年宁波海关收到东盟优惠原产地证退证查询共计195份,占宁波海关收到的退证查询总量的93.75%。“东盟的退证查询中,因直运规则被退的有106份,占东盟退证查询总量的54.4%。”海关工作人员表示,东盟退证查询的主要内容还包括货物原产地标准存在疑问、未填写生产企业、产品品名描述不够详细等。
原产地证退证查询,是指货物进口国主管当局对我国签证机构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证书项下产品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等问题,向我国签证机构提出查询。在退证查询的同时,对方海关对90%退证查询涉及的原产地证书,明确表示不予以关税优惠,或采取先行扣押货物、收取保证金等措施。此举严重影响了正常通关,降低了产品的竞争力,给相关企业带来了直接经济损失。
宁波海关提醒出口企业,经香港、澳门转运的货物,无论提单是否显示,应尽早在当地有关部门办理“未再加工证明”加签事宜;重视原产地标准的选择,在产品含有进口成分的情况下主动申报;进一步提高诚信守法意识,规范原产地证资料档案管理,以便签证部门调查并及时答复国外海关查询。
什么是退证查询
退证查询是进口国海关对于我方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进行的核查,包括随机抽查和真实性验证两种。
退证查询的后果
退证查询意味着我国出口货物在对方海关清关受阻,或者遭到盘查、滞留,甚至不能享受对方国家按照相关协定应该给予我国产品的优惠税率,并给进出口企业带来仓储、物流及关税、保证金等方面的经济损失。
退证查询的内容
原产地标准
按东盟协议的原产地标准规范如实申报货物的情况,千万不可图一时方便随意填写"WO"(完全原产)。
货物描述
尽量按产品的规格型号分别申报,部分东盟海关不接受产品合并申报,即使HS编码一致。此外,要注意每份东盟证书最多可申报20项品名,超出数量必须分开发票,另办一份证书。
直运规则
要求转运货物在中转地海关办理未再加工证明。凡是经停或通过香港转运的货物,必须要香港海关或香港中检公司加盖未再加工证明章。
生产商
出口商
中国―东盟原产地证(Form E)“退证查询”的质疑与解决方案
素有“纸黄金”之称的原产地证书是决定货物能否享受特定关税待遇的重要依据。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及实施,我国与东盟的经济往来发展势头越发强劲。但近年来,东盟国家频繁对我国签发的中国―东盟原产地证(Form E)提出退证查询以及拒绝给予关税优惠待遇,我国企业为此蒙受了重大损失。本文着重分析目前Form E退证查询的最新情况,选取东盟部分国家海关对Form E证书内签证内容的典型质疑,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Form E退证查询的解决方案。
全国检验检疫机构的资料显示,2016年针对我国企业的退证查询来函方的国家上升至22个,与2015相比,数量同比增长了37.5%。目前,退证查询共涉及24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涉及10个,包括印度尼西亚等6个东盟国家,俄罗斯、乌克兰等2个普惠制国家以及巴基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其中,东盟国家对我国签发的中国―东盟原产地证(Form E)频繁地提出退证查询以及拒绝给予关税优惠待遇已成为风气,使我国企业为此蒙受了重大损失。从某种程度上说,部分东盟国家把正常的退证查询例行程序演变成一项干扰双边自由贸易的隐性壁垒措施。
东盟针对Form E退证查询的情况
(一)核查范围不断扩大,产品覆盖面广
据统计,2016年全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6503份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遭受进口国的原产地证核查,查询数量居前三位的国家/地区分别为印尼、巴基斯坦和越南,三者合计5751份,共占查询总量的88.44%。这些东盟国家的退证要求五花八门,包括质疑公章的有效性、签证官员笔迹、证书格式等理由,这些无理要求给中国出口企业造成极大的困扰和损失。产品覆盖面也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特别涉及到电子产品、新型通信设备、机械产品等高科技含量的产品,同时还囊括了金属零配件、化工产品、陶瓷制品、玩具等普通轻工业品,农产品、食品等罗列在内,几乎涵盖了中国出口的所有产品。
(二)Form E“退证查询”被滥用,不经正常程序直接拒绝给惠
(三)原产地溯源更为严格
(四)例行查询及专题查询复杂多样化
通过分析Form E退证查询来函的调查内容,传统的例行查询数量剧增,包括对生产商、发票、证书等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调查。同时,专题查询内容越发复杂和多样化,主要围绕质疑原产地标准、商品描述不全、直运规则、发票金额不一致这四项内容,但近期陆续出现质疑证书后发或更改证书内容、证书格式、签名盖章、出口商质疑等,查询内容呈现多样化的趋势。
(五)人为设置贸易壁垒意图明显
为了保护本国企业,以印尼、巴基斯坦为主的东盟各国海关千方百计设置贸易壁垒,以各种理由对我国出具的货物原产地证进行退证,拒绝给予相应的关税优惠待遇,矛头直指对进口国当地企业造成巨大冲击的产品,退证查询已经成为新的热点。在对这些退证查询调查的过程中,有些是正常的业务调查,有些存在贸易保护的陷阱。而部分企业在等待核查期间不堪高昂的滞港费用,向有关国家海关缴纳“保证金”,以便货物顺利放行。为避免损失,企业不得不选择放弃自贸区关税优惠,支付大约货值10%的关税通关。
针对Form E证“退证查询”的典型质疑
(一)“原产地标准”质疑
2017年1月,江苏省常州某企业出口一批发电机组到印尼,货值近10万美元,随附原产地证书被当地海关拒绝。企业申报人员在申领Form E原产地证书第8栏上的Origin Criterion(原产地标准)填写了“X”(完全原产地)。而印尼海关怀疑该企业生产原材料中存在进口成分,要求出证机构调查清楚并搜集证据后发送退证查询复函,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完全原产地才允许该企业享受全额关税优惠。考虑到退证查询的流程至少3个月左右,该企业还将支付高昂的滞港费、保证金,最终被迫放弃全额关税优惠机会。
根据全国检验检疫局的统计分析,对原产地标准的质疑是退证查询的第一大原因。通过退证查询函的来函内容分析,东盟成员国海关主要是对企业出口的产品国产成分比例存在质疑,要求退证核查是否真如企业所标注的比例。在实际申领Form E操作中,部分企业倾向于写货物完全原产地,即出口至新加坡、文莱、泰国、马来西亚、老挝、越南在证书中第8栏填写“WO”或印度尼西亚、柬埔寨、菲律宾、缅甸填写“X”,但是东盟各国海关在验货中发现,实际产品中存在进口成分,与“WO”或“X”的要求完全原产不符,从而造成退证查询的结果。这是由于东盟各国海关对完全原产要求非常严格,认为只有土生土长的产品才可以填“WO”或“X”。特别是针对工业制成品,根据原产地标准从起始材料开始追溯的原则,绝大部分产品在原产地标准的归类上不属于完全原产地产品。若国内企业通过国外进口的渠道采购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后的制成品,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算作是“WO”或“X”。在申领Form E证时,第8栏应填制由签证机构核定的国产成份百分比,而不应擅自填写完全原产地。
(二)“直运规则”质疑
2016年11月浙江省金华市某企业出口货物至印尼,货值约15万美元。在填写Form E第3栏Means of transportation and route(运输方式与路线)时,该企业并未获悉提单上的真实情况而直接填写直运,经查实后发现该航程不是直达船需经台湾中转至印尼,由于没有及时出具台湾海关或商检机构的《未加工证明》,并且其原产地证第3栏所填为直运和实际上为转运的情况不符,印尼海关退回了原产地证书正本,认为不符合原产地规则中的直运条款,同时直接注明取消了减免关税的优惠。
直运规则的质疑及未能如实申报运输路线是退证查询的第二大原因。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当出口方的产品运输经过任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视为直接运输。原产地证书的优惠税率只适用于直运规则或经过中转但并未进行再加工的产品。由于在租船订舱等船务的操作过程中,企业并不一定能及时获取货物的具体运输路线及是否需要中转,在申报原产地证时直接按直运规则来填写,从而造成退证查询。根据该规则第八条中第三款的规定,只要航船经停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港口,无论是否更换船只,都需要向进口国海关提供《未再加工证明》,以避免因不符直运规则而遭致退证。
(三)“货物描述内容”质疑
广东肇庆德通有限公司是生产通风设备的专业厂家,印尼是主要的出口市场,占出口比例达93%。合同中同一类产品中涉及多个型号和规格,根据2017年年初申领的Form E操作经验,在原产地证上第7栏Number and type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包装数量与种类;货物描述)中并没有逐项详细列明每一个品种的型号和规格,只列明了产品的大项,结果遭到印尼海关的退证查询,来函内容显示发票的货物描述与Form E上的描述不一致,并要求缴纳保证金。该企业及时联系广东省肇庆市检验检疫局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据清单,该市检验检疫局的工作人员在退证查询复函中随附了这些清单作为证据,最终避免了货物滞港的费用并享受了5%的优惠税率。
(四)“FOB金额”质疑
宁波A贸易有限公司与印尼B进口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五金工具合同,CIF金额为25.23万美元。在填制发票和报关单证时,所有的单证均使用了CIF价格来申报,由于申请Form E时办证人员的失误,在申领证书前未能认真核实相关资料,把合同上的CIF金额直接填入申报金额,导致证书第9栏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and value FOB(毛重、其他数量及FOB价值)上的FOB(离岸价)价格等信息与清关发票不符。当货物到港后,随即遭受到印尼海关退证查询并扣留货物,退证查询的来函理由就是FOB金额填报错误以及发票、报关单及原产地证等各单证金额不一致。根据Form E证该栏的要求,明确要求企业填写FOB金额,企业错填成CIF金额。因此,企业在签证过程中,务必要认真查看原产地证书中对“金额”的填制要求,切勿将“FOB”与“CIF”填错。
(五)“第三方发票”质疑
广东省佛山某出口企业的Form E被越南海关退回,造成货物滞留港口无法清关。退证原因是该批货物贸易涉及第三方,但证书并未按要求填写第三方发票号码,也没有注明第三方公司名称。在实际外贸业务操作中,一部分企业利用国内工厂生产,离岸账户来收款,同时委托产地证代理来代办第三方发票。但新版Form E证对第三方发票有明确的规定,证书第10栏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发票号码与日期)须填写第三方发票号和日期。此外,2011年3月8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明确禁止Form E采用双抬头的形式,证书第7栏Number and type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包装数量与种类;货物描述)加注的公司必须为中国内地以外的第三方的公司,不得注明国内公司及出现O/B字样。由于部分企业对第三方发票的新规定知之甚少,从而导致东盟海关要求退证查询。
企业应对Form E证“退证查询”解决方案
(一)建立出口货物追溯体系
当遇到东盟海关对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中的产地标准有异议时,企业可以通过产品追溯调查体系,对原材料的使用、采购、产品的生产工序等情况进行追溯,以便第一时间配合签证机构开展退证调查工作,缩短调查时间,避免出口货物长时间滞港,降低直接经济损失。企业必须时刻关注产品原材料产地情况,若使用进口成分应如实申报。同时,进出口企业的申报员对本企业的产品的原材料、加工工序等情况要了解,做到心中有数,一旦遇到国外的查询,能对原产料采购和加工工序进行溯源。
(二)熟悉掌握Form E原产地规则
在填写Form E证中第8栏Origin criterion(原产地标准)时,应严格按照原产地规则来规范操作。比如,出口货物完全属于原产的,填写“WO”。这一项是Form E证中重点核查的内容,也是东盟六国海关频繁实施退证查询的原因。这六个东盟国家对完全原产的标准非常严格,只定义为生产过程中所有的工序均采用土生土长的国产原材料,一旦质疑该项货物非完全原产地或主观认为生产过程中采用了国外进口的原产料作为辅料,则启动退证查询程序。因此,企业在申报Form E证时,为避免退证查询,若对生产工序中的原材料不确定国产或进口成分,务必不能直接填写“WO”。同时,按规定,对于在我国加工但非原产材料均来自东盟以外国家的产品,填写单一国家成分百分比;对于在我国加工但部分非原产材料来自东盟国家的产品,填写中国―东盟自贸区累计成分百分比;因此,企业务必熟悉掌握Form E证中原产地规则的使用,如实申报原产比例。
(三)冷静及积极对待Form E退证查询
当获知Form E证被退回核查时,企业需冷静应对并积极配合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完成退证查询复函。比如,针对Form E中第3栏Means of transportation and route(运输方式及路线)中直运规则的质疑,企业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存在中转情况,应赶紧提供中转地检验检疫部门的《未再加工证明》;若在香港中转,可提供启运港为香港的联运提单或者向香港中检公司申请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若在台湾或澳门中转,可提供当地海关或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企业应重视提单和运输的每一个环节,在货物出运前与货代及时沟通核实运输路线,在填单时务必把中转港写在该栏并准备好中转地相关证明以待审查。
(四)规范申报人员诚信守法的行为
企业的Form E申报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和掌握相关原产地规则专业知识,特别是对货物描述中的品名和相关术语了然于心。为提高签证质量和避免后续的退证查询,申报员需严格审核各项外贸单证的一致性,包括合同、发票、提单、信用证等,货物品名、原材料明细、含进口成分比率等相关信息务必如实显示在Form E上,从源头上确保签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时,经常会有客户提出的不符合原产地签证规范的要求,比如做低发票金额、第三方发票抬头不一致、提单与产地证抬头不一致等,为避免单证不一致,企业切记不能盲从听从客户要求。
(五)做好产地证存档以备审查
在申请Form E时应如实申报货物信息,同时密切关注最新退证查询通报和预警信息,当遇到东盟海关质疑时,应主动加强与进口商及签证机构的联络沟通。将Form E证书的第三副本留存同时要建立产地证资料档案并至少留存3年,以便签证部门调查并及时答复国外官方查询。
(六)构建自贸协定伙伴的沟通协调及谈判机制
基于互惠互利、竞争共赢基础上的利益共享准则,构建中国与东盟自贸协定伙伴之间双边为主、多边为辅的政府间沟通协调机制。针对东盟海关频繁退证查询的直运规则、生产商注列问题和完全原产的原产地标准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及海关总局积极争取与东盟进口国海关通过对话交流和沟通谈判方式来化解退证查询引发的贸易摩擦。同时,收集原产地签证操作程序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的原产地政策协调,有效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规则,使优惠关税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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