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下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立法的紧迫性。由于电子商务立法涉及到方方面面,因此,也需循序渐进。
如互联网“泄密门”事件一再发生,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一时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通过立法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是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声。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和建议,仅在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就有442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这方面议案14件。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这表明中国正仿效国际惯例,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除此之外,《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监管条例》已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发起并组织制定,已明确列入2012年度国务院“二类立法”计划,这是我国目前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监管层面的首次立法,并邀请专业第三方电子商务研究机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全程参与立法调研、条例撰写。其覆盖范围涵盖整个电子商务各项交易流程和参与主体,因此意义重大,不仅关系到广大网络消费者,而且涉及到网络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交易平台等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该《条例》是第一部针对国内电子商务实务与服务监管领域的全面立法,有别于过去只针对某一领域的局部立法条例。《条例》将侧重于有商品和服务交易的互联网业态,包括网购、团购、网上支付以及大宗商品交易等,主要对象包括企业和网络交易用户两大群体。
据了解,商务部也在电商立法方面一直保持关注和积极尝试,其中较为系统和具有代表性的立法当属从2011年开始启动的《网络零售管理条例》,以此明确网络零售市场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形成第三方网络零售交易平台的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此外,商务部还将研究制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关于保护网上商业数据的指导办法》、《网上交易小额争端解决办法》等一系列规章。
此外,电商标准体系建设也进入正式日程。2012年,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1137号)中明确提出,由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涵盖电子商务全过程的标准体系”。这预示着在电商规则领域,标准也将逐渐崭露头角并发挥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内电子商务飞速发展,但由于我国尚无针对网络商品交易相关的法律,使得电子商务在发展中暴露出诸多问题,例如,价格战、虚假促销、快递乱象、售后服务、信息泄露等问题日益凸显。为此,国家相关部门在电商立法方面一直保持关注和积极尝试,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也已经驶入快车道
电商企业对法律认识有限
2012年8月,京东、苏宁等几大电商巨头发起的恶性价格战,想必人们还记忆犹新。8月15日,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国美电器电商平台三家电商巨头为首的电商价格大战爆发。京东CEO刘强东率先在微博上称,京东大家电“三年内零毛利”,所有大家电保证比国美苏宁连锁店便宜10%以上,随后苏宁、国美纷纷应战,苏宁易购执行副总裁李斌回应:“苏宁易购所有产品价格必然低于京东,任何网友发现苏宁易购价格高于京东,会即时调价并赔付”。
该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发改委价监局初步调查认为,有电商的促销宣传行为涉嫌虚构原价、欺诈消费者,发改委将对此行为依法惩处,但具体结论及罚款数额尚未有结论。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价格战是一种常见的竞争手段,但如何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仍然值得深思。上述这一行政处罚案凸显了电商企业对法律认识不足,以至于陷入恶性竞争。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1-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在电商企业对相关电子商务法律的认知度调研中,23.08%的企业表示非常了解,随时关注;76.92%的企业一般了解,知道一些基本规定和原则。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姚小娟律师认为,从调查结果来看,企业对电子商务法律的了解程度不深。究其原因在于对法律的关注度不够,政府和行业协会对电子商务法律的宣传引导尚不到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认为,电商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行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政府的合理引导和支持。所以,在将来一段时期内,政府对电子商务的支持力度还有待加强。
而在电商企业对传统法律和电子商务法律区别的认知度调研中,53.85%的企业认为区别非常大,电子商务法律领域存在诸多新问题;23.08%的企业认为区别不大,大多数电子商务领域问题可以通过传统法律解决;15.38%的企业认为区别不大,但用传统法律解决电子商务领域问题对执法者或法律专业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要求;7.69%的企业表示不了解。
“的确,从形式上看,电子商务更多的是传统商业模式的网上运营,但反射到法律应用上,传统的法律并不能解决日益增多的电子商务纠纷。接触或处理过电子商务纠纷的专业人士都深有感触,电子商务纠纷大多存在无法可依、无法适用的情形,甚至于不能确定一份电子商务合同究竟属于哪种合同类型,更无法确定适用哪部法律。所以,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问题是个灰色地带,处理此类纠纷,实践中更多的是参照适用与之相近的法律法规。”姚小娟分析道。
在现阶段法律在电商企业事务中的重要程度调研中,有近70%的企业认为很重要,影响公司生存发展。这一调查结果令人欣慰。法律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是对于新兴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对法律的重视程度取决于两个方面:第一,电子商务是新兴事物,而法律却具有滞后性,所以在电子商务领域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电子商务企业的运营风险也难以准确预估。第二,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者往往是年富力强甚至是初入社会的新锐年轻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思维方式决定了法律对企业的影响力。所以,电子商务企业对于法律的重视程度远远高于传统企业。
如今,电商企业在注重自身经营发展的同时,也会关注在电商法律方面的一些典型案例。调研中,有38.46%的企业表示经常关注,得到很多启发和警示;61.54%的企业表示个别重大案件听说过,有所触动。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电子商务商业模式的触角已经深入到各个类型的传统商业模式,这也导致电子商务纠纷不再限于电子商务模式初兴阶段单纯的网络诈骗、消费者权益纠纷、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等,而是越来越多出现了疑难复杂纠纷,如电子支付、电子知识产权、虚拟财产、电子证据等领域出现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电商广泛关注化解各类纠纷,所以电商应立足于自身的经营模式,专注于与企业经营息息相关的法律领域。
电商法律需求日益增大
调查显示,一半以上的电商企业因法律纠纷导致经济损失。其中,53.85%的企业表示有,损失不大;15.38%的企业表示有,正在处理过程中,损失不好估量;30.77%的企业表示目前还没有。
姚小娟分析称,“电子商务纠纷的特点之一就是虽然纷繁复杂但是争议标的小,所以即便是电商纠纷裁判有结果,其赔偿数额也是相对较小的,这也是企业虽败诉但风险小的原因。而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纠纷赔偿数额不高,权利人的利益难以得到切实维护也是事实。而由于电子商务纠纷争议标的小、取证难、维权费用高等原因,权益受损者大多不愿诉诸法律途径解决,而是更愿意通过行政投诉、调解等有效协调的方式解决纠纷。”
而就电商法律纠纷类别而言,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占主要,其次是合同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此外,债务纠纷的占比也比较大。如华盖创意诉欧派家居集团及新浪微博案(侵犯著作权)、立邦漆诉展进公司淘宝电商案(侵犯商标权)、京东商城奢侈品授权纠纷案(侵犯商标权)、美国花旗参诉淘宝商城卖家及淘宝网侵权案(侵犯商标权)、日本电通诉财付通案(侵犯专利)等,都是知识产权相关案件。
业内人士指出,在电商纠纷中,知识产权纠纷比例远远高于其他纠纷。电商知识产权是网络与知识产权的融合和交织。知识产权内容宽泛,但与电商密切相关的主要集中在版权、专利、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是私权,具有专有性,而网络上的信息是公开的,难以受到严格控制,这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无处遁形。地域性是知识产权又一特点,而网络传输具有无国界性,这也增加了处理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的难度。此外,网络知识产权纠纷还出现了诸如侵权主体认定难、法院管辖确定难、侵权行为取证难等问题。
除了知识产权纠纷外,电子商务纠纷还涉及合同关系、电子支付、电子票据、电子认证、税收、信息安全、电子证据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因此,许多电商企业在法律诉求方面仍存在一些障碍。例如,有些企业表示成本高;而有些企业则表示专业人员素质很难辨别;此外,有企业表示电子商务法律规定过于复杂等等。
姚小娟分析,电子商务法律的纷繁复杂,是缘于电商经营模式千变万化。不同的电商模式,遇到的法律问题必不相同,例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遇到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商品与事实不符等,团购网站遇到的纠纷则集中在网络欺诈等问题,游戏网站的纠纷集中在虚拟财产方面等,而将这千千万万不同的法律问题汇总,就使电商眼花缭乱,不知所措。事实上,不是电子商务法律规定复杂,而是电子商务法律规定尚属空白,电商纠纷首先面对的就是无法可依问题,随后就要面对如何将传统法律适用于电商纠纷的问题。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纠纷的立法,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而专业电子商务律师对电商法律的准确把握和理解,则是电商了解法律、解决问题的有力臂膀。
此外,在电商企业法律困惑调研中,15.38%的企业认为公司商业模式比较新颖,但不知道法律是否允许这种经营模式存在;38.46%的企业认为公司是原创的商业模式,一旦实施可能被对手抄袭,不知能否通过法律先行保护;7.69%的企业认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更新很快,电子商务发展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因此不敢过多投入;38.46%的企业认为碰到具体问题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无法可依。
新型案件不断涌现
在电商纠纷中,知识产权纠纷占据较高的比例。除了这类纠纷外,近年来,电商领域还出现许多新型的案件,如前空姐代购走私案、网站信息泄露案,电商财产分割案,在社会上引起一定的反响。
因多次大量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13万余元,2012年9月3日,离职空姐李某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50万元。据悉,公检机关查明,2010年至2011年8月间,李某伙同他人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货物后,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并通过李某等的电商销售牟利。
2012年9月3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李某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该案例出现后,部分人在提出量刑是否过重问题的同时,也对海外代购的未来表示忧虑。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张延来律师认为,关于量刑的部分,《刑法》已经根据犯罪行为的情节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具体到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因此本案百万的数额判刑11年是没有问题的,关键在于与本案案值相当甚至更大的情况在代购产业中可能还存在很多,那么对于其他潜在的违法行为是否能做到普遍性执法,进而从总体上遏制代购中的走私行为,是接下来公安机关要考虑的问题。而对于代购行业来说,海外代购若要长期健康发展,一定要在差异化和服务上下功夫,同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集中报关等方式尽量减少成本。
新型案件中还有一块是网站信息大规模泄露。这一现象近几年来广受关注,这涉及到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2012年5月,有人通过
QQ来兜售1号店的数据,90万用户的资料卖500元。2012年11月1日,上海市公安局网安总队通报了自8月份以来,公安部门对上海市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情况。据警方透露,警方根据前期排摸调查,已查获1号店电商平台员工与离职、外部人员内外勾结,造成部分客户信息泄露一案。截至当时,已有11人被公安部门控制,案件相关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对此,法律人士建议,在法律层面,企业可以通过正面的激励机制和反面的限制机制来规范员工行为,激励机制包括薪酬奖励、股权激励、期权激励等,限制机制则包含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与此同时,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使之了解基本的法律责任,并且开辟多种监督和投诉渠道。
相比于代购走私以及信息泄露,电商财产分割的争议性更强。由于目前越来越多的虚拟事物也具备了现实世界中的财产属性,因此引发纠纷在所难免。
“七格格”是一家在淘宝网颇有知名度的夫妻档女装店,2011年,“七格格”员工人数超过400人,年销售额达2.5亿元。然而到2012年,这对创始人夫妻却因感情破裂和财产分割问题在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对簿公堂。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电商的归属权,根据淘宝目前的做法,淘宝店是以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来确定电商的所有权,如果要分割也只能分割支付宝账户内的资产,目前淘宝店尚无法继承和转让,除非法院明确判决了电商的归属,淘宝可根据判决办理相应手续。
针对这一类案件,张延来律师认为,电商其实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给用户的一种服务,这种服务在法律看来属于一种合同之债,因此债权的流转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用户之间的初始约定。在法律没有对虚拟财产进行除债权之外的重新界定之前,网络提供商可以限制其虚拟财产的流转。当然,考虑到电商等的所有权流转可以更大程度上增加其经济价值和使用效率,未来网络提供商设置出相应的流转机制应该是迟早的事。从用户的角度,在创立电商之初,对网站的所有权、管理权限、分工和贡献考核等作出约定很有必要。此外,由于电商归属在界定上比较模糊,那么可以寻求法律上较为清晰的相关权利,例如电商商标、域名的注册,约定其归属,同时做好财务统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电商分割时的不确定性。
电子商务立法驶入快车道
由于电子商务领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电子商务立法迫在眉睫。
以去年发生的“815价格战”为例,发改委表示将对此行为依法惩处。虽然监管部门对于此次价格战的处置比较及时,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法律专家指出,“首先表现在应对这种电商环境下的价格竞争行为,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尤其是在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标准上与现实存在脱节,故最终处罚结果迟迟没有下达;其次,在主管机关的权限分工和执法配合上不够明确。尽管根据国务院三定规定,原则上涉及到价格垄断问题是由发改委管;工商总局是负责除了价格以外的滥用市场地位以及禁止垄断协议,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或者称企业并购。但在此次价格战的处理过程中,也先后有不同主管机关表态,这就造成公众在一定程度上的困惑;第三,在程序上,缺乏公开和听证程序,难以保障被处罚对象的申辩以及公众的知情权。”
业内人士透露,我国在电商领域的标准建设还处在非常空白的阶段,电商标准制定的空间和范围非常之大,考虑到电商产业的特殊性,电商企业参与标准制定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摘要:日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1-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在电商企业对相关电子商务法律的认知度调研中,23.08%的企业表示非常了解,随时关注;76.92%的企业一般了解,知道一些基本规定和原则。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姚小娟律师认为,从调查结果来看,企业对电子商务法律的了解程度不深。究其原因在于对法律的关注度不够,政府和行业协会对电子商务法律的宣传引导尚不到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认为,电商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行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政府的合理引导和支持。所以,在将来一段时期内,政府对电子商务的支持力度还有待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