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单放货的涵义
正本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法律效力,因此承运人有义务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货。
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承运人应当对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满足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根据2009年3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法律责任包括:
(一)责任竞合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二)连带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足额赔偿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即对因此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足额赔偿。
三、无单放货的免责
(一)承运人依法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
(二)被海关依法变卖,或被法院裁定拍卖的
(三)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的
(四)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的,向最先提供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