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有何区别?
A: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作用相同,均可用于证明所载商品的原产地。如果是优惠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项下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还可以向进口方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待遇。两者差异是签发主体不同:原产地证书需要企业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声明则是由企业自主开具,免予向签证机构申请。
Q: 原产地证书包括哪些种类?
A:根据用途分类,原产地证书的种类可以分为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和专用原产地证书。
Q: 什么是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A: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也被称为一般原产地证书,是各国根据各自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证明文件。进口国海关往往根据一般原产地证书对进口货物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目前,我国出口到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的货物,只要符合中国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都可以申领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Q: 什么是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A:普惠制是普遍优惠制(GSP)的简称,是发达国家(给惠国)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受惠国)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单向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是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的进一步进口关税减免。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根据给惠国普惠制方案中的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由受惠国的授权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证书格式遵循《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报与证明联合)格式A》(Form A),由受惠国按照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所规定的统一样式自行印制,并按照给惠国的有关规定填写和签发。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发达经济体陆续取消给予我国的普惠制待遇。例如,2012—2019年,乌克兰、加拿大、瑞士、列支敦士登、欧盟、土耳其、日本等国家或地区,陆续取消给予我国出口货物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2021年,欧亚经济联盟宣布取消给予我国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普惠制待遇取消后,我国出口至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货物需要证明原产地的,可申领非优惠原产地证书,适用最惠国税率。如果相关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署并实施自由贸易协定,企业还可申领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适用协定税率。
由于普惠制的非互惠性,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可以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单向优惠”原产地证书。在我国与之类似的还有:对最不发达国家(LDCs)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我国台湾地区农产品零关税政策项下原产地证书。
Q: 什么是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
A: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指参与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方授权签证机构根据相关原产地规则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是货物从缔约一方输入另一方时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必要书面凭证,被喻为国际贸易的“纸黄金”“优惠券”。
Q: 什么是专用原产地证书?
A:专用原产地证书是国际组织或国家根据政治和贸易措施的需要,针对某一特殊行业的特定产品规定的原产地证书,例如《金伯利进程证书》《输欧盟农产品原产地证书》《输欧盟烟草真实性证书》等。专用原产地证书上所列的商品均属某一特殊行业的某项特定产品,这些产品应符合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规定的特定原产地规则。
Q: 目前,我国哪些协定可以由企业开具原产地声明?
A:截至2022年4月,企业可在《中国-冰岛自贸协定》《中国-瑞士自贸协定》《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下开具原产地声明,货物在进口国凭该声明享受关税优惠。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规定只有经海关认定的经核准出口商才能开具原产地声明。
Q: 我国的原产地声明在格式和内容方面相同吗?
A:不同的优惠贸易协定对原产地声明的内容要求不同——《中国-冰岛自贸协定》原产地声明采用固定格式;《中国-瑞士自贸协定》《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原产地声明要求应当注明固定文字,且与相关商业单证相链接;《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原产地声明对声明所包含的最低信息要求也有相应的规定。
Q: 什么是背对背原产地证明?
A: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的一种特殊原产地证明,是指成员国出口货物在中间成员国拆分后,可以在不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所载数量和有效期内,由中间成员国根据首次出口缔约方签发的原始原产地证明文件而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开具的原产地声明。使用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再次出口货物并在进口国享受协定税率,极大地提高企业在销售策略以及物流安排方面的灵活性。
Q: 原产地证书签证机构有哪些?
A:在我国,海关总署对原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实施管理。原产地证书签证机构包括海关总署所属的各级主管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企业可以通过以上机构为出口货物申领原产地证书。
Q: 如何在海关办理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A:海关对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流程包括:企业备案、证书申报、原产地确认和证书签发。在海关办理原产地证书相关业务前,企业应先在属地海关办理一般企业原产地备案。备案的方式有两种。“两证合一”备案:需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企业,通过“两证合一”自动完成原产地企业备案;如信息不全的,仅需进行备案变更,补充相关信息。人工录入备案:无须办理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的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进入原产地综合服务平台,点击“新用户注册”,按照提示进入备案申请界面,进行电子信息录入、文档扫描或拍照上传至平台等操作。需要进行证书自助打印的企业,同时完成企业电子印章及授权人员签名笔迹信息的上传和授权操作。完成原产地备案后,企业可以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进行原产地证书申请,依据不同原产地证书的填制规范,对进出口双方信息、运输细节、商品描述、使用的原产地标准等信息进行如实申报。
在审核原产地证书的过程中,对于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或产品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海关必要时会进行确认。原产地证书审核通过后,对已开通自助打印的原产地证书,企业可使用自动双面打印的彩色打印机在 A4 纸上自行打印原产地证书。对于尚未开通自助打印的原产地证书,企业须使用针式打印机在申领的空白证书上打印原产地证书,根据证书要求加盖企业中英文印章、授权人员签字后,到签证海关现场办理证书签发手续。企业首次发起备案时,系统会赋予签证机关和领证机关。后续企业可根据真实业务需要,向所属备案机关发起变更签证机关、领证机关申请。
Q: 如何办理原产地声明?
A:我国规定原产地声明需由获得中国海关认定的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经核准出口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掌握相关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建立完备的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发起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已经完成对外信息交换或公示的经核准出口商,如果需要开具原产地声明,可通过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选择需要开具原产地声明的种类,点击进入详情界面并根据提示进行操作:录入原产地声明的基本信息、发票信息和货物信息。如开具中国-瑞士原产地声明、中国-毛里求斯原产地声明,还应上传相关商业单据附件,方能进行打印。需要注意的是,原产地声明所列货物必须全部在经核准出口商的货物信息列表中。如果需要开具RCEP背对背原产地声明,经核准出口商首先在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始原产地证明数据(已经实施电子联网的无须进行此操作),方可开具背对背原产地声明。通过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出具原产地声明,不需要海关审核。经核准出口商对其开具的原产地声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原产地声明开具后,按照所适用协定的具体要求,由开具人员签名或加盖印章,确认原产地声明所列货物符合相关协定原产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