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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药品、携带药品出入境该怎么操作?

[日期:2023-11-09]   来源:  作者:   阅读: 0[字体: ]

“我平时的常用药吃完了,需要从国外邮寄一些过来,请问有什么规定或者限制吗?”



近期小编在后台收到不少这样的留言,部分市民的常用药即将服用完或者已经服用完了,

但由于疫情的缘故,无法自行出境配药或者取药带回国内,只能托在境外的亲友帮忙邮寄入境,因此想了解关于邮寄药品的相关政策。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安排,这份《邮寄/携带药品指南》请收好!


麻醉、精神类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规定,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属于禁止进出境物品


“但是药不能停,国内暂时也没有找到替代的药品,该怎么办?”

因治疗疾病需要,目前允许个人携带适量治疗用精神类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具体规定,即“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注意事项

目前麻醉类和精神药物属于禁止进境物品,个人不得寄递。


特殊物品

邮寄、携带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应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并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邮寄、携带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未取得《特殊物品审批单》的,海关应当予以截留并出具截留凭证,邮递人或者携带人在截留期限内取得《特殊物品审批单》后,经海关检疫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

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出入境时应当向海关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


中药材、中成药

携带出境

邮寄出境

港澳地区

限值人民币150元

值限人民币100元

国外

限值人民币300元

限值人民币200元

麝香、蟾酥,不准携运出境。


其他药品

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邮寄、快递的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自用、合理数量原则”根据医生有效处方确定合理数量,一份处方只能办理一次海关手续


同时,邮寄、快递进出境个人自用的药品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即“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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