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批准辽宁省大连大窑湾港自4月1日起作为离境港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启运港)经停指定口岸(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01 对出口企业有何好处?
启运港退税政策是出口退税管理模式的创新。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需将货物运到出口离境港口并办理结关手续后才能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
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后,对符合条件的货物自启运港运出后即视同出口,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大大节省了货物从启运港至离境港的途中运输时间和在离境港靠港、等待装船、办理离境手续、换装国际航行船舶等时间,尤其能避免不利天气等特殊情况造成的在途时间延长。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出口企业提前办理退税业务,缩短退税周期,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02 离境港、启运港和经停港有哪些?
离境港为大连大窑湾港。
此次获批作为大连大窑湾港的配套启运港/经停港包括:丹东市丹东港、营口市营口港、葫芦岛市葫芦岛港、锦州市锦州港、天津市天津港、秦皇岛市秦皇岛港、唐山市唐山港、东营市东营港、龙口市龙口港、烟台市烟台港、威海市威海港,涵盖了11个环渤海的主要港口。
03 政策适用范围
(一)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运输企业为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失信企业除外)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以上的航运企业。
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
(二)出口企业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总署定期向税务总局传送的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名单内(失信企业除外)。
(三)出口货物
(1)属于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且能够取得海关提供的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2)自启运日(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个月内办理正常结关核销手续,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特别说明
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