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厦门港施行免港务费、保安费、减半引航费、减免包干费停车费等相关政策后。宁波舟山港和天津港相继发布相关费用的减免措施。舟山港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疫情期间港口作业费用减免措施的通知》。
根据通知内容,在原有延长免堆期优惠的基础上,还将免收港口作业包干费(转栈作业)部分、船舶供应服务费(冷藏箱制冷作业)减半、进口本地空箱库场使用费给予优惠、延长费用结算账期。
宁波舟山港关于进一步实施疫情期间港口作业费用减免措施的通知
宁波舟山港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省委、 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保障口岸畅通和外贸稳定发展,与 广大客户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决定在原有延长免堆期优惠的基础上, 进一步实施疫情期间港口作业费用减免措施。现通知如下:
1、继续延续免堆期延长的政策。自1月24日0时至2月9日24 时进港的进出口集装箱重箱,在免堆期延长至20天的基础上,对2月10日0时至疫情结束时进港的进出口集装箱重箱,继续延续免堆期延长至20天的政策。
2、免收港口作业包干费(转栈作业)部分。自1月24日0时至疫情结束时进港的进口集装箱重箱,免收在港期间产生的港口作业包干费(转栈作业)部分。
3、船舶供应服务费(冷藏箱制冷作业)减半。自1月24日0时至疫情结束时进港的进出口本地冷藏箱,在港期间产生的船舶供应服务费(冷藏箱制冷作业)货方部分给予50%优惠。
4、进口本地空箱库场使用费给予优惠。自1月24日0时至3月31日24时,进口本地空箱在港期间内所产生的库场使用费给予20%优惠(空箱包干和管空服务除外)。
5、延长费用结算账期。自1月24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期间通过易港通平台业务办理产生的集装箱货方费用,结算账期延长30天(现付除外)。
6、其他:
1)上述范围为我公司下属宁波舟山港域各港口企业;
2)疫情结束时间以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省 或市疫情结束时间为准;
3)已办理结算的客户,分别向易港通平台或相关单位申请结算、退款;
4)针对需要扶持的特殊困难企业,我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相关优惠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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